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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11月30日 15:06:28

    11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所作的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22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刑罚执行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环节,监督刑罚执行活动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刑罚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在推动刑罚执行工作规范有序、提高教育改造罪犯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出席人员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部署,提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强化监督制度等多项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刑罚执行监督作为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抓手,着力解决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保证刑罚执行公正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审议中,出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针对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有的出席人员认为,近年来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取得明显成效。希望再接再厉、常抓不懈,力戒“一阵风”,避免违法变更刑罚执行现象反弹。应发挥好同步监督职能,加强对提出变更刑罚执行建议、作出变更决定的监督,发现执行机关的变更执行建议书存在不当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重视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对拒不履行财产刑的罪犯,暂缓减刑或假释。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近几年检察机关在纠正错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希望检察机关继续重视对刑事领域冤假错案的监督,提高发现和推动纠正冤假错案的效率,让迟到的正义来得更快。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有些地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但在法院依法对其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后,没有及时移送执行。建议检察机关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有些出席人员建议,检察机关应结合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加强对刑罚执行以及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的整治力度,及时清理留所服刑罪犯,及时收监应收监执行罪犯,保证刑罚执行的公正和严肃。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有的出席人员认为,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罚变更执行、社区矫正执行等方面的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按照法律规定,制定监督细则,细化工作标准和程序。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专项检查、类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建议在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中,认真总结研究这些工作方式,明确相应的办案组织、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有些出席人员认为,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通过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监管场所、通报刑罚执行监督情况等方式,推动刑罚执行特别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公开。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应加强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能力建设。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全国统一的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还没有建立。建议各有关方面加强协同配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时间表,加快派出派驻检察机构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监控联网以及检察专线的“两网一线”建设,实现检察院、法院、监狱和看守所信息共享。有些出席人员提出,一些地方刑罚执行监督机构力量薄弱,办案人员不足、年龄老化、知识老化问题明显,一些工作人员“重侦查公诉、轻执行监督”,把刑罚执行监督看作“二线业务”。应按照侦查公诉与执行监督并重的要求,加大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力度,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相关培训、指导和管理,提升人员综合业务素质。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刑罚执行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多个部门,只有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协同配合,才能保证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建议建立健全刑罚执行相关部门之间的通报、沟通机制,加强工作衔接,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工作上的监督。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加强社区矫正监督。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目前全国在社区服刑罪犯约占全部刑罚执行人数近三分之一,一些地方存在对社区服刑罪犯无人管理、无人教育、无人关心等问题。建议检察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各相关部门应在落实监管责任的同时加强教育帮扶工作,培养社区矫正专业人员,在社区开展相关监管和普法工作。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检察机关应重视人权司法保障,依法保护罪犯合法权益,认真受理罪犯的控告、举报、申诉,发挥防错、纠错职能,注重对监管场所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今年“两高”和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各级刑罚执行机关以及监督机关应当落实文件精神,依法保障女性罪犯、未成年人罪犯的合法权益。应综合考虑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人生理、心理状况以及服刑表现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女性罪犯及时予以减刑或假释,特别是对因受暴受虐而犯罪、服刑后子女无人照料的女性罪犯,应予重点考虑。刑罚执行机关应落实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罪犯分开管理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罪犯身心特点开展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强化心理疏导和帮扶教育,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和支持。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刑罚执行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有些出席人员认为,目前法律关于刑罚执行的规定比较零散。建议研究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对各类刑罚执行及相关检察监督工作进行规范。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社区矫正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应加快推动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尽早提请审议。有的出席人员认为,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改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要利用修法契机,就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充实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职能和力量。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实践中对财产刑的执行及监督比较薄弱,建议“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或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财产刑的执行。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罚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存在部分规定不协调、不一致情况,个别规范性文件甚至对法律规定作扩大解释。建议加强对刑罚执行方面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会前,为配合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开展了专题调研,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深入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印发会议。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全国人大内司委的调研报告内容丰富、评价客观,所提建议务实中肯、针对性强,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