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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11月30日 14:59:44

11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56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行政审判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纠纷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权。近年来,行政审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案件立案难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行政审判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行政审判面临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审判力量不足、有些当事人滥用诉权等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健全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行政审判工作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以贯彻实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为契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人民法院应切实转变重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轻行政审判的倾向,把行政审判作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解决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行政审判工作的水平。各级政府和领导人员应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管理社会的能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尊重和维护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义务,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落实好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制,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社会管理规则,清楚自身合法权益,熟悉依法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行政案件受理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认真研究立案登记制改革给行政审判工作带来的变化,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严禁随意限制缩小受案范围,严禁擅自排除可诉性事项,特别是要对法院内外存在限制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的各种“土政策”进行全面清查,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时限,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有的出席人员建议,抓紧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适当增加行政诉讼成本,加大对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的惩处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诉求,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行政诉讼环境。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上访率高、服判息诉率低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应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完善行政审判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增强行政审判实质化解纠纷能力,提高行政审判质效,让人民群众真正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大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力度,通过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快行政案件跨区划审理试点工作进程,抓紧实施人财物省级统管,切实解决行政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不当干预的问题,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应认真研究管辖制度改革给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平衡案件数量与审判资源之间的关系,科学配置行政审判力量,避免出现有的法院有人无案办、有的法院有案无人办的局面。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完善司法责任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解决当事人的实质争议和合理诉求。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同类行政案件由于管辖法院不同,导致审判结果差异较大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增加发布数量、充实案例类别、扩展发布渠道,为各级法官审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在统一审判尺度方面的指导作用。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行政案件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行政纠纷难以得到实质解决,当事人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法院审判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严重损害,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及时做好行政诉讼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各级法院应把实质性化解纠纷作为行政审判的目标,增强审判结果的可执行性,防止出现片面追求结案率的错误倾向。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建立健全法院判结案件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各行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反馈信息,共同做好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多种多样,单纯依靠法院解决行政纠纷既不现实、也不必要。应大力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相结合的格局。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衔接,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在合法、合理、自愿的前提下,对于可协调和解的案件,法院应及时向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提出协调和解的建议,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尤其是在处理重大、敏感、影响社会稳定、涉及群体性诉讼的行政纠纷时,应妥善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实质性化解纠纷,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加大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协调力度,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和优势,提高化解工作效率,避免程序空转,减轻群众负担。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各级法院应延伸行政审判职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司法与执法的良性互动机制,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人民法院应加强与行政机关的经常性工作联系,实现与行政机关监督、协调工作常态化,及时对行政机关重大政策、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分析研究,评估法律风险,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有的出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归纳整理行政审判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问题,深入分析行政行为不规范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帮助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完善工作机制。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大对行政审判案件的回顾梳理,对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某一区域具有普遍性的行政案件,通过采取行政审判“白皮书”、向当地或其上一级党政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错误,改进行政行为。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增强行政审判透明度。目前地方各级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做法不一,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差异也较大,建议进一步明确审判公开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外,能公开的尽量公开。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种现代信息传媒技术,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当事人获取司法案件信息提供便利渠道,避免出现已公开信息无人问津、无法问津的局面。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保障。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高度重视行政审判队伍力量薄弱、专业化建设滞后、骨干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新情况,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把推进改革和加强建设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法官员额、提高法官待遇,吸收优秀人才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稳定和扩大行政审判法官队伍,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切实提高行政审判法官拒腐防变能力,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办案,大力整治行政审判领域存在的“四风”和“六难三案”问题,不断改进司法作风。认真研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给行政审判职能带来的新变化,根据行政诉讼调整领域、行政案件类型的新情况,加强审判人员素质培训,提高驾驭庭审、沟通协调、依法裁判的能力。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各级行政机关应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定职能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纠纷。有的出席人员认为,行政应诉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少、委托出庭的工作人员不积极答辩举证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应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履行出庭应诉义务。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行政机关应尊重并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拖延履行、抗拒履行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避免因履行问题导致更多、更严重的行政纠纷。部分出席人员提出,要切实防止领导干部插手行政案件、干扰正常行政审判的问题发生,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面、如实、及时予以记录,对违反规定、干涉审判结果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予以纠正。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等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应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时总结司法体制改革形成的好经验,需要修改完善法律的,尽快提出成熟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确保改革于法有据。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为避免案件大量集中,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再审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相关议案,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

会前,为配合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开展了专题调研,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深入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关调研报告并印发会议。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全国人大内司委的调研报告内容丰富、评价客观,所提建议务实中肯、针对性强,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