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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检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1月13日 15:27:52

1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会长王胜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28人次发言。现根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行政复议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群众利益、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14年来,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家充分肯定执法检查组的工作,认为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充实、简明扼要,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切实改进工作,并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出席人员指出,目前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一些地方基层政府行政复议意识较差、能力偏弱、办案质量不高,形成了“小复议、大信访”的局面,影响了公众对行政复议的信任度。大家强调,要从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高度,宣传好、实施好行政复议法,特别是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案件审理机制,增强行政复议能力,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公众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些出席人员指出,推动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首先要着力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这部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真正把行政复议作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法定机制和重要平台。一些出席人员指出,目前部分群众还不知晓或不大信任行政复议,不愿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纠纷,要加大行政复议法宣传普及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依法按程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些出席人员提出,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多数省区市进入信访渠道的行政纠纷数量比进入行政复议渠道的高出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建议尽快建立行政复议和信访的联动衔接机制,按照行政复议制度和信访制度各自的功能定位,把符合条件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渠道解决,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改变目前“小复议、大信访”的局面。有的出席人员认为,一些群众遇到问题和纠纷就找领导,而有些领导未经法律程序就作出倾向性批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从领导干部到普通百姓都应当树立法治观念、崇尚法治,为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一些出席人员指出,目前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都具有行政复议职权,行政复议机关设置分散造成行政复议工作任务分布不均、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老百姓申请行政复议很不方便,“有人没案办”和“有案没人办”并存的现象很突出。有的出席人员指出,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较短,老百姓在经过了信访初次答复、复查、复核等程序之后,很可能已经错过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建议总结各地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经验,合理确定行政复议受理机关,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扩大案件受理范围,降低行政复议门槛,为群众行使复议权利提供便利。有的出席人员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会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机关严格依法审查和公正裁决案件。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强化行政复议作为法定救济渠道的功能。

一些出席人员指出,一些基层地方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人员严重不足,办案质量不高,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建议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特别是县级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充实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人员任职资格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素质能力。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健全案件审理机制,实行听证制度和公开审理,提高办案质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物质保障,落实工作经费、场所和必要设备。

一些出席人员指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系十分紧密,目前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行政复议法也已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统筹考虑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督促有关方面加快起草行政复议法修正案草案,努力争取两部法律一并修改、同时审议。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