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2008年10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近年来刑事审判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刑事审判是国家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事关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2003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和再审刑事案件424万余件,平均每年递增2.75%。
(一)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五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38.5万件,判处罪犯418.4万余人,平均每年分别递增3.44%和5.85%。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打黑除恶”、禁毒等专项斗争,共审结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120万余件,判处罪犯160万余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7.41%和32.82%,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占41.06%,超出全部刑事犯罪重刑率22.82个百分点,始终保持对严重犯罪的高压态势;积极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判处罪犯10万余人,同比上升26.92%,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严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判处罪犯12万余人,同比上升12.15%,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犯8056人,同比上升1.87倍。在判处的罪犯中,原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4525人,同比上升77.52%,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依法从严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判处罪犯6659人,同比上升66.89%,促进安全生产。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对107万罪行较轻的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和单处附加刑,同比上升36.48%,占判处罪犯总数的25.72%,同比上升1.56个百分点,积极转化消极因素,争取更好改造效果。落实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职责,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判处未成年罪犯38万人,其中适用非监禁刑12.6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6.74%和1.37倍,配合社区、学校、家庭进行矫治;依法减刑200余万人次,假释9万余人,同比上升25.84%,促进罪犯改造;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普法,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针对办案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司法建议,预防和减少犯罪。
(二)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各项制度,确保审判活动合法公正。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切实落实陪审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三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刑事案件55万件次,年均递增29.09%,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切实落实审判公开,所有一审案件依法开庭审理,逐步扩大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推进再审案件开庭审理,自2006年下半年起,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依法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开庭审理一律公开进行,增强审判活动透明度。切实落实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依法行使会见被告人、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的权利,累计为32万余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同比上升2.3倍,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切实落实被害人参与诉讼,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着力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矛盾化解工作,调解、撤诉结案占此类案件63.96%,实现案结事了。14个省市地方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下,对无法得到赔偿的被害人给予救助,缓解被害人的生活困难,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切实落实证据制度,规范庭审举证、质证,推进关键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准确查明事实,依法定罪量刑,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1万4千余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切实落实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强化审限管理,建立超审限预警、催办、督办等机制,实现防止超审限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当庭宣判率和审限内结案率年平均达到25.43%和99.56%,2007年比2003年分别上升5.31个百分点和1.21个百分点。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改变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自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加强审判指导监督,促进办案质量效率提高和法律政策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应用刑事法律问题,认真听取立法机关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出台司法解释33件、制定规范性司法文件34件,指导统一、规范适用法律。通过组织调查研究、交流审判经验、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措施,加强刑事审判业务指导,促进刑事审判公正高效开展。严格规范请示制度,除法律适用问题外,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问题一律不得请示上级法院。加强审级监督和审判监督,共审结刑事二审案件47万余件,对其中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不当的9万余件,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同比下降2.4个百分点;重视涉法涉诉信访,认真查办历年来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6万余件,同比上升22.45%,对其中确有错误的8282件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四)自觉接受监督,保障和促进审判公正。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提出的各项要求,认真改进审判工作,规范刑事诉讼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按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要求,主动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检查、询问和质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备案制度。认真办理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相关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答复和认真落实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刑事审判的建议案109件,促进了司法公正。
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审理刑事抗诉案件13496件。对抗诉理由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不当的3449件,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落实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的规定,检察长、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讨论重大刑事案件,畅通法律监督渠道。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案件发布和庭审采访制度,注重典型案件宣传的社会效果,满足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队伍建设,审判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提高队伍政治素质,明确刑事审判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选调优秀人员充实刑事审判,全国法院现有1万9千余名刑事审判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7.67%,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946人。组织对刑事法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刑事业务培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裁判水平。加强队伍管理和廉政建设,严格审判工作纪律,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确保公正廉洁办案。制订《法官行为规范》,强化对刑事司法行为的监督。表彰先进集体和优秀法官,弘扬正气。
人民法院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刑事审判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是党中央、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的结果,是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给予人民法院和刑事审判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二、当前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任务更加繁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决定了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我国仍然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刑事案件仍会逐年增多。五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年均增长2.77%,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枪涉毒犯罪猖獗,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犯罪频发,暴力恐怖活动增多,人民法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刑事犯罪与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关联性更加紧密,侵犯财产犯罪增多,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上升,流动人员中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和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突出,人民法院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更加重大。
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提出新要求、新期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加,对刑事司法公正的关注程度和要求愈来愈高。不仅要求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还期待充分有效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还期待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求依法审判刑事案件,还期待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不仅要求公开定罪量刑结果,还期待审理过程和裁判理由公开透明,参与和监督审判全过程;不仅要求案件审判正当合法,还期待裁判合情合理,符合社会不断进步的正义观念。
刑事审判队伍现状与新形势新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队伍中存在适用法律政策能力不强、办案质量不高以及社会效果不好等问题,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不适应;队伍中存在审判行为不规范、群众工作能力不够、化解矛盾不力的现象,极少数法官违法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不适应;队伍中现有审判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物质保障不到位,与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不适应。
刑事审判中还存在不少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把握不够一致,有的案件未能充分体现政策,导致裁判宽严失当;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不能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影响矫治效果。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比例偏低,证人出庭很少;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超过法定期限的现象时有发生;附带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被告人赔偿能力普遍不足,判决自动履行率低,赔偿不能执行到位,影响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法判处的财产刑难以执行,损害司法权威。新类型案件政策法律界限不明,审理难度大。以上问题原因复杂,需要我们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顺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人民法院必须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不动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刑事审判的特点和规律,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做好刑事审判工作,更好地承担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和责任,更好地承担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政治任务。今后,要更加注重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秩序和环境;更加注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刑事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确保刑法、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最大限度地赢得社会公众对国家法治的信任和尊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一)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刑法原则,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从有利于减少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现阶段刑事犯罪高发态势,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一面,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教唆犯,坚决依法严惩。对于走私、集资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严重职务犯罪,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伪劣农资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罪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从惩治腐败和维护稳定的高度,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同时注意依法“从宽”处理的一面,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宽严都要依法进行,宽严都要落实到位。切实做到审时度势,体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效果良好。
(二)严格遵循法定诉讼程序和制度,确保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起刑事案件,切实保证裁判经得起法律衡量、经得起社会评价、经得起历史检验,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深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切实做到审判过程公开、裁判理由公开、审判结果公开。着力提高一、二审开庭审理的水平,依法规范质证认证,推动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积极探索远程作证等证人出庭的不同方式。坚决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责,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依法保障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推进落实被害人权益的各项措施。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裁判质量。坚持公正第一、注重效率原则,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完善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制度,坚决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久拖不决现象。
(三)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确保刑事审判公正高效权威。加强对刑事政策和适用法律问题研究,强化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工作,统一法律适用和宽严标准,保证刑事法律政策依法正确适用。抓好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案件审判的工作指导,进一步规范请示制度,非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一律不得请示。总结量刑规范化试点经验,加快出台量刑指导性意见,依法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防止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维护法制统一。抓紧制定严格减刑和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和执行措施、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和加强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完善科学的办案质量评估标准和考核机制,重视检察机关抗诉、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审理,加强审判监督,坚持依法纠错,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确保刑事司法正义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法官不足、经费保障困难等突出问题,发挥基层人民法院更广泛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特点,依法及时审判刑事案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促进城乡社会安定。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熟悉社情、了解民意的优势,使刑事审判更加贴近群众,体现群众意愿。更加注重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着力化解矛盾,努力促进赔偿到位。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视对轻微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司法。坚持以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司法为标准,全面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确保刑事法官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确保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着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刑事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了解社情民意、掌握法律政策精神以及做群众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增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释法说理能力,更加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着力加强审判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更加注重保障民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就案办案、忽视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漠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良作风。着力加强廉洁司法教育,不断完善规范刑事审判活动制度建设,健全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六)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确保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坚强保证。我们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工作部署、重大问题,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认真改进刑事审判工作。同时,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借此机会,我们建议,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刑事审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刑事法律制度。一是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利于及时审判被告人认罪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二是适当延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期限,以确保审判质量;三是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充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四是制定刑事证据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五是完善刑罚制度,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增强改造罪犯效果。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繁重而艰巨。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确保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
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基本涵义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一方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教唆犯,坚持依法严厉惩罚。另一方面,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2.审判公开:是宪法、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审判原则。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允许人民群众旁听。所有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切实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对所有一审案件依法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明确了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自2006年下半年起,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依法开庭审理,确保法定审判程序得到落实。
3.辩护制度: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保障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行使辩护权、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等方式,切实落实辩护制度。除被告人自行辩护,人民团体或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以外,律师出庭辩护率2003年为22.35%,2007年为18.65%,指定辩护占有辩护人案件的比例由2003年的21.67%上升至2007年的23.32%。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为确保死刑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以弥补被害方损失,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人民法院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始终注重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据抽样统计,2007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撤诉结案比例达52.02%,比2003年上升5.62个百分点。
5.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是指在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依法从被告人及其他责任人处获得实际经济赔偿而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下,由国家提供适当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暂时的生活或医疗方面困难的制度。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试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山东、江苏、浙江等十四个省市的部分法院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仅江苏一省五年来就救助刑事被害人374人次,救助总金额达649.4234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和支持地方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配合中政委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建设。
6.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和防止超期羁押。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活动,及时纠正存在的超审限刑事案件,并通过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监督机制,依法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推行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年审结刑事案件中超审限的比例由2003年的1.3%下降至2007年的0.15%。
7.死刑案件核准:是指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审查核准的制度,旨在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适用死刑的标准,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8.审判监督程序:又叫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定条件提起,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诉讼程序。分为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引起的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引起的再审程序。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在于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五年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质量有所提高,刑事再审案件的收案数由2003年的3633件下降至2007年的2831件。
9.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根据法律规定,抗诉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一类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报告中抗诉案件数字不一致,主要是因为:(1)报告口径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是提出的抗诉案件数量,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是审结的抗诉案件数量。部分案件因检察院撤回抗诉或人民法院尚未审结而存在数字上的差异。(2)统计范围不同。有些案件检察院在法院决定再审前撤回了抗诉;有些案件法院正在二审或再审审理中,尚未计入审结数;有些案件法院在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已经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诉决定再审,不作为抗诉案件统计,但检察院已经作了抗诉审查工作,已作为抗诉案件统计。
10.刑事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时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1.财产刑:是刑罚种类中罚金和没收财产的统称,可起到给基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人以惩罚,剥夺他们犯罪资本的作用。人民法院严格依法适用财产刑,注重发挥财产刑应有的作用,财产刑适用比例普遍较高。但由于财产刑执行相关配套措施缺失、执行方式单一、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等多种原因,财产刑执行难,执结率低,空判现象普遍存在,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解决。
12.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根据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特点,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适用特殊的审理方式,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注重与家长、学校、街道密切配合,尽可能多地适用非监禁刑,做好延伸帮教工作,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13.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是指为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对某些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前提下,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并对作有罪供述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从而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
1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制度。该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可参与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是其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15.非监禁刑:通常是指不在监狱等禁闭场所执行的不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及执行方式的总称,包括管制、单处附加刑、缓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对防止犯罪人的交叉感染,促进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降低刑罚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有积极作用。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非监禁刑,适用率逐年提高,发挥了非监禁刑应有的作用。据抽样统计,2007年非监禁刑再犯率为1.32%,比监禁刑再犯率低7.67个百分点。
16.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人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与监狱矫正相对应,是保障非监禁刑执行效果的配套机制。范围主要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利于改进非监禁刑的教育改造效果,预防重新犯罪,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