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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12月31日 14:40:58

  三、22件议案提出的12个立法项目,建议有的通过制定、修改相关行政法规,有的通过改进工作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同时继续做好立法前期研究论证

  6.徐景龙、任玉奇、孙晓山等9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田(村)水利法的议案3件(第13、78、113号)。议案提出,农田(村)水利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建议制定农田(村)水利法,解决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建立农田水利投入长效机制。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水利工作,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将水利工作提高到关系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今年召开的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适应我国国情和水情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水利工作科学化、法制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当前宜进一步做好中央已出台有关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同时积极开展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等前期研究。农业部建议在农业投入法中对农田水利建设作出基本规定,待农业投入法颁布实施后,适时制定农田水利法。制定农村水利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水利部正抓紧组织农村水利条例研究起草工作,拟将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水环境整治等问题在一并考虑;建议在总结条例制定和实施经验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农田(村)水利法。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今年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提出的意见,做好条例起草工作,待条例颁布实施、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适时制定农田(村)水利法。

  7.霍金花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肥料法的议案1件(第547号)。议案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肥料产业迅猛发展,但肥料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大、制度建设滞后、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建议尽快制定肥料法,明确肥料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垂直监管机构,对肥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

  农业部认为,出台肥料法或肥料管理条例很有必要。农业部于2007年形成肥料管理条例草案,200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目前,农业部正与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深入研究。我委建议,在条例起草中,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推动条例早日出台;待条例颁布实施、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适时研究制定肥料法。

  8.黄美缘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药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92号)。议案提出,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人们对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农药管理条例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建议制定农药管理法,建立科学合理的农药管理体系,提高农药生产的行业准入标准,整顿农药经销秩序。

  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农业部于2009年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完成两次征求意见工作,正在抓紧草案修改。农业部建议暂不制定农药管理法,待新修订的条例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再予以考虑。我委同意农业部意见。

  9.周晓光、张有会、陈海啸等9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议案3件(第143、286、291号)。议案提出,宪法、农业法等法律均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利等,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概念和范围一直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产生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现形式认识不一、组织实体虚化、成员边界不清、权能结构错位等问题,建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级组织的关系。

  中农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认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必要的。中农办建议,通过立法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落实集体土地所有者主体地位,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原则规定,并专门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近些年,农业部通过制定政策文件、开展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等,为推动立法做了大量工作;建议明确牵头部门,尽快启动立法工作。国家林业局认为当前有必要抓紧立法调研,待条件具备时进行立法。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重要问题深入研究,先着手制定条例,并继续做好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10.何晶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243号)。议案提出,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设置的司法和行政双轨制运作模式、处罚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建议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一是改革品种权保护模式,将司法和行政保护双轨制改为单独的司法运作模式;二是扩大品种权保护范围,将品种权保护范围延伸到派生品种;三是改革品种管理制度,统一品种的审定、保护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是明确侵权赔偿案件的赔偿额计算方法、证据保全、侵权人处理、制种农民责任等;五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认为,有必要研究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组织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已逐步健全,立法条件基本具备。农业部表示,将在认真总结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尽快启动法律起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议案提出的大部分意见具有合理性,可作为立法参考。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认为,行政、司法保护运作模式符合我国实际,建议强化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同时重视与行政保护之间的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确有必要调整完善,可考虑修改现行条例或制定专门法律。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加强执法工作的同时,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对有关品种权保护和管理等重要问题深入研究,先修改现行条例,待时机成熟时,再适时启动法律起草工作。

  11.崔富华、陈萍等67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植物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253、410号)。议案提出,我国是农业生物灾害频发国家,农业生物灾害已成为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建议制定植物保护法,规范和保障农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农业部认为,制定植物保护法对防控有害生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物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义重大;我国于2005年加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履行公约义务也要求加快立法,制定植物保护法非常必要。国家林业局认为,现行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建议制定一部综合性法律来规范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农业部从2001年开始着手植物保护立法准备工作,目前正就主要制度设立、条文内容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已共同组织多次植物保护立法研讨。国家质检总局建议修订植物检疫条例或者制定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条例。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问题,加强调研论证,对有关问题统筹考虑,先修改完善现行相关条例,待时机成熟时,再研究制定植物保护法。

  12.高丽朴、乔彬等68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议案2件(第252、553号)。议案提出,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主要载体和中心环节,对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市场供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议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经验,抓紧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认为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是必要的。农业部认为,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立法的研究不断深入,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研究起草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同意议案提出的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建议。商务部在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推进农产品流通市场标准化的同时,已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研究起草工作。我委认为,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是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问题,先制定相关条例,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

  13.孙建国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扶贫法的议案1件(第287号)。议案提出,推动扶贫立法有利于更加准确界定扶贫标准、扶贫对象,有利于各级政府更好履行扶贫职责、推进扶贫工作,建议制定扶贫法,以确定扶贫标准,界定扶贫对象,健全投入保障机制、组织体系和监督机制。

  农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扶贫法。农业部建议,由全国人大农委或国务院扶贫办牵头,开展立法调研,尽快启动扶贫法起草工作。财政部认为,扶贫开发立法将对扶贫开发工作深入开展产生重大影响,建议对科学确定扶贫标准、准确识别扶贫工作对象、明确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及社会群体的减贫责任、加强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制度相衔接等问题作进一步深入研究;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就扶贫开发投入保障机制开展专门研究。并建议从立法前期准备阶段开始,就充分考虑扶贫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国务院扶贫办认为扶贫立法时机基本成熟,并于2009年启动扶贫立法工作,目前,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我委认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2011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出台,对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先制定相关条例,并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

  14.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转基因生物法的议案1件(第142号)。议案提出,转基因生物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很快,我国已出现水稻、玉米、大豆、棉花等转基因作物,但转基因生物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经济系统特别是食品安全等方面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制定转基因生物法,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2001年国务院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制定5个配套规章。农业部认为,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制度已基本健全,但该条例并不能涵盖工业、医药等领域;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先对其他领域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立法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再考虑是否制定转基因生物法。科技部建议有关部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商务部认为有必要专门立法,建议在立法中充分考虑我国已签署的相关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环保部赞成议案所提建议,并表示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启动法律起草工作。国家林业局已制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正在研究制定行政法规的可行性,建议待技术条件成熟后再研究制定转基因生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赞同在条件成熟时开展相关立法活动。我委认为,现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规章,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转基因技术不断发展,工业、医药等领域的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也应予以重视。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先制定相关条例,并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

  15.汪惠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畜牧法的议案1件(第290号)。议案提出,畜牧法对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各地在发展标准化、规模化养殖过程中存在相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议修改畜牧法,明确畜禽养殖场所、配套生产设施和规模养殖的标准。

  农业部认为,议案提出的“简陋棚舍养殖”问题,将随着养殖户经济实力增强和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提高而逐渐解决。近些年,农业部通过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畜禽标准化养殖扶持项目、制定畜禽养殖场建设标准等工作,推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浙江、山东等25个省区市已制定畜禽养殖厂、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考虑到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标准予以解决,建议暂不修改畜牧法。我委同意农业部的意见,建议农业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继续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

  16.姜健、任玉奇、王东洲、康凤英、周晓峰等16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议案5件(第46、82、254、512、515号)。议案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及时将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法律化,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推动土地流转,建议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调整承包地,解决人地矛盾;放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条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丧失的标准和程序。

  中农办认为,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当前农村实际,可以更切实有效地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中农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人大法工委等部门不主张对关于承包地调整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实质性修改。中农办、农业部等部门认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的修改,应严格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三个不得”的要求。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中农办认为需在相关法律修改时予以专门研究,农业部认为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进行相关规定加以解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我委建议,根据党中央的精神和当前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并充分论证,在做好相关工作基础上适时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建议。

  17.任玉奇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79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法律不完善、管理滞后、土地浪费严重等问题,建议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赋予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性质,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

  农业部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住建部、国土资源等部门建议将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制度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一并考虑。我委同意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正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将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一并考虑,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制定法律的问题。

  四、1件议案提出的一个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研究制定今后的监督工作计划时统筹考虑;针对议案提出的具体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和改进工作,认真研究解决

  18.金硕仁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森林法进行执法检查并采取措施解决松花江、图们江、鸭绿江源头的长白山森林大量进行木材生产问题的议案1件(第369号)。议案提出,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森林法进行执法检查,督促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同时,议案认为,长白山是松花江、图们江、鸭绿江三大水系乃至整个东北地区水系发源地,也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支撑区,建议采取得力措施,解决长白山森林大量进行木材生产的问题,保护和修复长白山林区生态系统。

  我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森林法执法检查列入今后的监督工作计划。建议国家林业局加强和改进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长白山林区生态系统,并在森林法修改中认真研究议案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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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