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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12月31日 14:13: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有2件,即吉林代表团金硕仁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议案”(第370号);山东代表团袁敬华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法的议案”(第487号)。接到议案后,民族委员会对这两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召开了领衔代表及部分附议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了代表们的意见,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201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对这两件议案进行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议案”(第370号)

  民族区域自治法自从1984年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非常重视这部法律的贯彻与实施。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该法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订。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执法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促进和保障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协调好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加强该法的配套法规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必须继续认真贯彻实施好这一部基本法律。同时,为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执法检查组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执法检查报告中,建议每五年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民族委员会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相关配套法规还不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些重要原则规定难以具体化;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重要规定落实得不好、不到位等等,有必要加大执法检查和督促落实的力度。同时,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对依法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能否切实得到贯彻和落实越来越关心。因此,民族委员会赞同代表们在议案中所提出的建议,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再次进行执法检查,进一步推动这部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建议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并在适当时候对民族地区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二、“关于制定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法的议案”(第487号)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十一五”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和“十二五”开局以来,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加大对教育等民生领域、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力度,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教育工程项目,使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现状有了很大的改观,促进了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巩固。如国家实施了“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改善了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增加了“两基”的人口覆盖率。但也应该看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义务教育落后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还十分明显。比如在办学条件、生均经费、教师待遇、师资力量等方面,仍然存在突出的困难。这些地区要尽早实现教育公平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鉴于上述情况,民族委员会认为,代表们提出的该项议案很有意义,议案比较充分、详细地分析了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可行的方案,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对民族地区义务教育事业的关心和重视。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已有了一些规定,且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已经或即将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将公共教育资源的投入重点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并且承诺到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达到4%,实现这一多年前就已确定而一直未能实现的目标,并保持稳定增长。随着国家加大对义务教育事业的投入,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将有一个质的改观。因此,建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方面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力度,切实解决代表们在议案中所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把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同时,民族委员会计划明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2011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