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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完善“一老一小”监护体系

为老人和未成年人监护“托好底”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2017年03月10日 14:23:40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记者白阳、郭翔、李怀岩、李金红)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针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监护制度作出了多处重要完善修改。扩大监护范围、突出民政部门监护责任、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国家监护职能,让“一老一小”的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现行的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进行了规定,而民法总则草案将此扩大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意味着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将被纳入监护体系。

    另一处引人关注的变化,是更加强调了民政部门的国家监护职责。民法通则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空巢”失能老人,怎么监护更妥?

    “这几年,青壮年纷纷外出打工,‘空巢’老人越来越多。虽然‘五保老人’有民政部门兜底,但还有一些没有子女的老人以及年纪大的单身老人没有亲人照顾。”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龙坪乡店子坪村村委会主任王光国说,民法总则草案有关监护方面的规定有利于让老人安心。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基诺族乡妇联主席资艳萍说,现在村里很多失护老人靠村规民约发挥作用进行照顾,民间的这类监护实践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居委会专业护理能力有限。”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宁区虹储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朱国萍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由居委会考察,委托具有资质的公益组织进行专业监护。

    来自海南省五指山市畅好乡番贺村的全国人大代表黄月芳说:“什么样的村居委会可被认定为‘具备监护条件’来承担起监护职责很重要,需要予以明晰。”

    “从未来着想,民政部门和由政府主导的养老院应发挥更大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副主委郭乃硕说。

    父母不称职被撤销监护权,怎样恢复?

    近年来,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应当撤销此类行为恶劣监护人的监护权。民法总则草案对此作出积极回应。草案明确,凡是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等三种情形的,法院将依照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草案特别提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法院可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毕竟是亲生父母,除了血缘关系还有感情纽带。法外还有人情,某些父母因为管教不当被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我认为是可以恢复的。”郭乃硕说,故意犯罪是对孩子身心的严重伤害,民法总则草案区别对待两种情况,为恢复监护人资格留有余地,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来自江苏的全国人大代表丁荣余则担心,法院如何鉴定监护人“确有悔改”,从而更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还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暂时没有监护人的“空档期”,孩子怎么办?民法总则草案明确,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朱国萍认为,临时监护人的规定很有现实意义:“孩子缺少家长或者亲属的监护,就需要政府来托底。”

    完善社会监护体系,如何强化司法监督?

    “监护制度公法化是趋势,民法总则的制定体现了国家监护责任的立法设计。”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伟根表示,在当前老龄化与留守儿童增多等情况下,应逐步构建国家、社会、家庭的监护体系。在此基础上,加强法院和检察院司法的审查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民法总则草案指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村居委会、民政部门或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对此,来自云南省临沧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秦丽云说,村居委会对老人情况比较熟悉,容易判断由谁监护更有利于被监护人,但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方式,防止其他因素干扰指定的过程。

    朱国萍则表示,现实中的监护权争议往往是“有钱争着管,没钱没人管”,外人未必能够从表面情况作出对老人最有利的决定。而由法院判决的话,也要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审查标准。此外,为了避免获得监护权之后出现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指定监护人的后续监管。

责任编辑: 孟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