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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浏览字号: 来源: 检察日报 2013年3月17日 10:04:33

  评议人: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代表

  “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借助于网络的快速发展,检察机关能迅速把握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比如在具体案件中,对于“罪与非罪”,由于受不同时期不同情形的影响,大家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通过接受社会监督,检察机关尽快作出回应或调整,在迅速掌握舆论主导权后进行释法说理,可以推进全民法治思维的养成。但同时,检察机关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司法工作不能简单化,网络水军猖獗,有些“民意”、“民声”往往并非老百姓的真实心声,司法工作不能被网络舆论牵着鼻子走。在我国现阶段,要做到司法公正,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依法办案,坚守中立客观。

  (检察日报记者邱春艳 杨柳文/图)

责任编辑: 马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