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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萍代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网 2011-04-13 17:12:3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障农民健康的有效措施。但由于立法滞后,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迟迟不能走上正轨。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商丘市政协副主席郝萍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现有立法状况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立法,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型农村合作农村合作医疗法》。”

图为郝萍代表

  郝萍代表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一种互助保险。互助保险是介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一种新型的实用性较强和操作简单的保险形式。因此社会保障法不能用来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此,现有的相关基本法不能用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样的立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实践调整的需要。

  郝萍代表指出,法律监督体系关系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正常运作与健康发展,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的保护。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体制极不完善,监督权缺乏独立性、专业性,缺乏对参保农民的监管监督。同时,委员会的监督职权及监督所依据的标准均未进行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不利于监督委员会开始监督工作。

  “在相关的法规中仅仅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制,而没有规定具体情况下的法律责任,不利于相关工作人员比照法规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也会增加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难度”,郝萍代表说。

  此外,郝萍代表还表示,现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规范中出现的法律位阶低、政策性强的特点使其缺乏权威性、稳定性。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各法规、规章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规定存在冲突与矛盾,不利于法律的执行与遵守。特别是现有情况下,过于注重地方特色,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不统一不协调,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综上所述,郝萍代表建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以基本法为核心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从而形成自上而下的完整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性质,构建完整的立法体系,平衡权利义务,构筑专门的机构,规定明确的筹资方式、支付方式,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的运行,从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沿着法制化的道路健康发展。”(王芳)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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