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代表工作 > 代表风采

农民专业合作社亟待二次联合

王雪梅 郭铭华

浏览字号: 来源: 黑龙江日报2008年3月13日 10:36: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作为一部新的重要的市场主体法,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从而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推进新农村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

    必由之路 合作与联合

    全国政协委员付刚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将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共同从事生产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散的农户与市场对接的问题。但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民成员在出资和生产经营规模上是比较有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带有规模小、实力弱的特点。

    付刚举例说,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三个月后,全国已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9000余家,成员总数为12余万人,其中农民成员约为11.5万人,占总数的96%,平均每个专业合作社成员仅为13人,中小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占到了绝大多数。单个、孤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然摆脱不了抗风险能力差的困境,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仍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话语权,很难实现可持续发展。

    “只有进行‘第二次’合作与联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扩大合作基础和生产经营规模,形成合力闯市场,才是改变农户弱势地位,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付刚认为,这样才能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延伸产业链条,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

    成功经验 强身加桥梁

    全国政协委员马立群认为,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实践表明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进行合作与联合。成立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既能加强合作社之间的有机联系,增强自身实力,提高对外谈判地位和交易能力,为成员社提供更好更全面的服务,又可以在政府和基层合作社之间搭建一个畅通的沟通渠道和中介组织,保障政府有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到位,并及时向政府有效反馈广大合作社和社员的意见与需求。

    他解释说,合作社联合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这也是合作社运动发展壮大的成功经验。鼓励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的合作社七项原则之一。当今世界各国合作社组织体系中,在基层合作社之上都有联合社、联合会或联盟。许多国家的合作社立法中也对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有明确规定。

    主推力量 供销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与联合,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充分依托现有组织资源,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发展道路。”全国人大代表苏艳霞认为,供销合作社是现阶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与联合,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最佳选择。

    苏艳霞说,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在农业部统计的全国15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只有5万个左右,而其中2万多个都是由供销合作社组织发展起来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效益相对较高,组织稳定性好,带动力强。每个专业合作社平均入社农户261户,比全国平均值多出100多户;入社农户平均收入增收940元,比全国平均值多出400多元。

    此外,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合作与联合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目前全国已有186个地(市)和1081个县依托供销合作社成立了地、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社)。

    全国人大代表姜鸿斌认为,供销合作社通过开放办社,大力吸收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加入,积极向成员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得到了各地党委政府的肯定和农民群众的认可。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发文赋予供销合作社组织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职能。

    姜鸿斌说,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合作社合作与联合方面可以充分借鉴国外发展经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1985年作为中国合作社的代表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在指导和促进国际合作社运动发展,加强国内外合作社间的交流和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合作社合作与联合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没有联合组织的规定,但这一问题无法回避。必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与联合给与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农民进行更高层次的经济合作。”代表委员们建议,由全国人大农林委牵头,由全国供销总社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与联合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认真研究和分析,形成政策性建议上报党中央、国务院,也为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明确联合组织的地位与作用打下良好基础。

    黑龙江日报北京12日电

责任编辑: 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