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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 反映民意

浏览字号: 来源: 云南日报3月5日 10:53:14

  4日下午,云南代表团召开全团会议,讨论通过将《关于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议案》和《关于请求将云南省天保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全部纳入中央补偿范围的建议》作为全团议案和建议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今年的全团议案和建议分别关注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两个问题,从不同角度反映出民情民意。

  “工会是党联系工农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从法律角度保证工会成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群团组织非常重要。”“要站在云南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高度,积极建言献策,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在会上,白恩培代表的话引起了共鸣。

  保护好劳动者权益

  ●建议设立“工会筹备金”制度

  ●为农民工加入工会提供法律依据

  私企老板不配合甚至阻挠建立工会、企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却难以维权、农民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些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都沉甸甸地装在人大代表心中。昨日,云南代表团全团会议经过讨论,决定把《关于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议案》作为全团议案提交大会,呼吁从法律层面解决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

  【案由】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2001年修改的。议案认为,当前,社会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就业形式、组织形式、分配方式多元化趋势明显,特别是新经济组织与新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的大量涌现,农民工成为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工会法》进行完善。

  “工会难以把这些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但恰恰是这些职工的权益最易受到侵害。”议案指出,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企业组建工会时,常因企业的抵触行为受到影响,有的企业采取不同方式阻止、拖延上级工会派员进入企业开展建会工作。

  同时,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引发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也不时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职工劳动权益维护过程漫长、维权成本很高。而工会没有相应的制约违法行为的手段,对违法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和实施法律制裁难以实现,迫切需要建立劳动法庭,加大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查处力度。

  此外,拒缴、拖欠工会经费也是当前困扰工会工作的一大难题。尽管现行《工会法》对拨缴工会经费事项作出规定,但有些企业拒缴、拖欠工会经费问题仍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工会经费收缴率还达不到1%。

  【建议】对《工会法》进行完善,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充实进去,把党对工会组织的要求上升为法律行为。建议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开业或者成立半年内,应当建立基层工会组织;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工会筹建的,由相关政府部门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工会组建工作中遇到的障碍,建议《工会法》增设条款,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制度,对到期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其所在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工会经费收缴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收缴工会筹备金。待工会组建后,筹备金按工会经费使用比例返还给上缴单位。

  议案还提出,为农民工加入工会提供法律依据,对农民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工会经费收缴给予支持,明确县和县以上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工会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加大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防止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

  【专访】“难,很难。只能不断做工作,苦口婆心地做工作。”江巴吉才代表这样描述在缺乏法律依据支撑下,工会干部动员非公企业建立工会的真实境况。他说,很多企业主仍抱有“工会就是和企业对着干”的思想,虽然工会也进行了诸如通过税务等部门代收建会筹备金等探索,但没有法律支持,这样的尝试显得乏力。而与之关联的突出问题则是农民工群体游离在工会组织外,维权艰难。江巴吉才说:“依靠组织对农民工群体更具现实意义,但这种依靠组织的意识却出现群体缺失。”他介绍,在全省530多万农民工(含在省外务工人员)中,真正加入工会的不到30%。“现在社会上出现了不少的农民工维权团体,这说明农民工有维权意识,只是没有引导到加入工会组织这一最重要的渠道上。”

  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真正体现对林农的合理补偿

  ●建立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如何平衡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如何让农民的保护行为得到应有补偿,让他们不再“守着青山绿水过穷日子”?昨日,云南代表团全团会议讨论了《关于请求将云南省天保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全部纳入中央补偿范围的建议》,目光聚焦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案由】云南是我国长江、珠江及流入东南亚诸国重要河流的上游或源头,是中国乃至世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也是全国四大林区之一,生态地位十分重要,林业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也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1998年,国家将我省66个县和17个国有重点森工企业纳入天保工程,通过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以天保工程为主的生态工程建设工作成效显著。2006年起,中央将部分国家重点公益林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按每亩5元的标准,每年安排我省补偿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落实,增加了我省重点公益林管护者的经济收入,提高了管护积极性,改善了管护条件,促进了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工作。

  但是,目前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还有大量国家重点公益林没有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且这些林地主要分布于重要江河两岸及源头、重要水库和湿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等地区,生态区位极为重要,同时国家生态建设与维护林农权益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显。

  【建议】继续延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限,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财政减收转移支付政策,以巩固实施天然林保护的成果。同时,尽快启动天保区中的国家重点公益林中央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请求将我省全部国家重点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按每亩5元的现行标准每年给予补偿资金,切实维护集体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林业健康发展。

  代表们还提出,目前5元的补偿标准,使得公益林与商品林经济收益之间的差距过大,应逐步提高标准,加大补偿力度。建议提高补偿标准,真正体现对林农的合理补偿。

  如何从制度上体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引发了代表们的深入思考。代表们建议,尽快建立实施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构建经济主体间的生态补偿机制,让开发资源、破坏生态、影响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相应的修复成本以及约束性导向成本。同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规范政府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即在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建立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从形式上直接体现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地区的安抚、补偿与激励。

  【专访】“这体现了大家对云南的生态建设一直高度关注,思考越来越深入。”唐世华代表说,“我所在的迪庆州,整个区域都在三江并流保护区范围内,农民保护生态付出的努力与得到的效益有很大差距。”他说,林权改革明确广大林农公益林的产权,林权权利人不能随意砍伐林木进行销售,却没有管护费和补偿资金。而且,天保工程管护经费标准过低,对纳入天保工程区的集体林,没有什么收益,也得不到合理补偿,群众迫切希望将天保区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希望这个建议能引起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 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