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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降低造假入刑门槛

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9年3月26日 08:45:26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LV、LOEWE、CELINE……只要市面上有的奢侈品品牌,都可以在微商的朋友圈找到,而且价格远比专卖店便宜得多。

    然而,这些以几千元和上万元价格对外销售的奢侈品,全是单件成本仅200元左右的假货。

    3月20日,上海警方披露了今年初破获的一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捣毁了以吴某为首的制假售假犯罪团伙,缴获仿冒知名品牌包袋、服饰、鞋子、配件等4000余件,涉案金额1亿多元。

    事实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远比公众知道的更猖獗。

    制作成本不足一分但利润上万倍、严重可致肾衰竭的假减肥药;自行研制未经试验论证、后期致人死亡的假抗癌药……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民警郝世玲直言,这些引发社会关注的“极端”制售假案件,只是警方打击制售假违法犯罪案件的“冰山一角”。

    “这些违法行为之所以猖獗,原因在于制售假犯罪成本较低、处罚相对较轻。”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上海市委委员王伟说。

    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的这句话,让全国人大代表、“两高”特约监督员、陕西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印象深刻。

    方燕认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应当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同时发力:

    在立法方面,降低造假的入刑门槛,加大包括罚金和人身罚在内的刑罚力度。建立诚信黑名单制度,一旦制假,终身市场禁入;执法方面,工商和公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发现制假售假行为后,可以立即通知公安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与工商部门共赴现场,收集证据。

    制假售假商家违法成本低

    人民小酒在几年前打出知名度后,全国政协委员、人民小酒董事长余留芬还没来得及品味幸福的味道,就陷入到品牌被仿冒的苦恼中。

    “这些仿冒团伙甚至会拿着我的头像在成都、重庆等地的糖酒会上招摇撞骗进行招商,一些经销商上当受骗后申诉无门。其中,不少仿冒团伙直接以酒精兑酒然后灌装,成本两元一斤的劣质酒,打上‘人民小酒’的标签后摇身一变,卖到三四十元一斤。”余留芬说。

    郝世玲指出,国家再三强调要把制假售假者罚到倾家荡产,但在很多制售假案件中,或多或少都有惯犯、累犯,概率比其他类型犯罪高。

    “为什么?罚得太轻,利润太高!”郝世玲说。

    郝世玲建议,提高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成本,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降低制售假入刑门槛,让制假行为直接入刑。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临武舜华鸭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建文长期关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在他看来,食品药品安全关乎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假冒伪劣食品要以零容忍的姿态进行打击,让假冒伪劣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定罪标准,起刑点仍然为五万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不良商家违法成本太低。”胡建文说。

    胡建文建议,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个人,应当降低入刑门槛,限制适用缓刑,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需进一步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征集、评价、披露等制度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的企业,要永久列入“黑名单”。

    “在刑事处罚方面,建议明确设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以限制适用缓刑,对累犯、惯犯从重处罚,提高法律的震慑效果。此外,建议取消倍比罚金制的规定,提高罚金数额,设立更高的惩罚性赔偿措施,真正‘让制售假者倾家荡产’。”王伟说。

    建议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3月5日的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说:“要依法严格监管和实行最严厉的惩罚,要在这方面创新一些制度,比如巨额惩罚制度、内部举报人制度,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就是没收和全部销毁被我们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使得假冒伪劣制造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

    方燕建议,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制度,通常具有惩罚恶意侵权人、威慑并预防类似侵害事件的再次发生、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及鼓励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等重要功能。

    方燕认为,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有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但仍然存在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苛刻、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

    对此,建议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分别进行完善。

    在立法层面,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步扩大至专利、著作权领域,并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等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使其在实际适用中更具有操作性;

    在司法层面,应当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摒弃“填平式的补偿性赔偿”固有思维,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郝世玲同样建议,加大惩罚性赔偿,把制假售假者罚到倾家荡产,尤其对涉及食品药品等人身安全的制假售假者要从重处罚,对屡教不改、累犯惯犯从重处罚。

    推广全社会共治打假模式

    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指出,应当推广全社会共治打假模式,来实现对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精准、有效打击。

    郝世玲指出,警方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发现,假货认定难,打假难,执法周期长、成本高。制售假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电子证据认定难。

    “现在制售假分子把生产仓储物流环节物理隔离,线上线下跨平台跨国境销售。侦查取证时牵一发动全身,很难一次性抓个现行,且证据易销毁,涉及社交电商平台等电子证据难以认定,关键环节取证难度极大,直接导致很多制售假案件无法立案。”郝世玲说。

    郝世玲认为,结合执法实际困难,为避免浪费执法资源,提高打击制售假和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效率,加大对电子证据认定的实践应用。基层办案民警的一些传统侦查方式不利于快速高效解决问题,要对与时俱进的新技术新模式增强学习了解和应用推广。

    王伟同样认为,单靠执法机关、品牌权利人、销售市场平台、消费者任何一方都无法独自解决,更不是事后的刑事处罚能堵住的。

    “执法机关需要依靠品牌权利人的鉴定报告才能断定涉案产品为假货,品牌权利人则需要借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权。而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电商平台又掌握了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办理知产侵权案件的相关技术能力及资源,社会各方的合作,缺一不可。”王伟说。

    王伟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更需要利用新技术、新模式去解决假货这一社会问题,综合协调社会相关方,搭建打假共治系统,充分发挥各方能力,加强政企合作,才能形成社会治理强大合力,共同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实现多元共治,最终形成知识产权多元保护体系。

    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这场战争中,电商平台的责任和作用不容忽视。

    方燕注意到,实践中,有的电商平台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主动防控疑似侵权商品,还联合权利人协助公安、工商打假,这一行为值得肯定。

    “这个措施是与时俱进的,也是更高效的,充分利用了现有技术,并且和其他执法部门相联合,更高效、便捷、快速锁定假货,对制假售假者都是一个打击,这是我们从立法层面以外的打击制假售假活动的措施,也是打击售假行为的前置措施,值得推广。”方燕说。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民警郝世玲:

    警方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发现,假货认定难,打假难,执法周期长、成本高。制售假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电子证据认定难。

    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上海市委委员王伟:

    制售假违法行为之所以猖獗,原因在于制售假犯罪成本较低、处罚相对较轻。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应当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同时发力。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