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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罗宁代表建议

反家暴立法要针对特殊人群重点地区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10月14日 08:24:14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文/图

    去年12月4日,我国首个宪法日,就在这一天,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妇联主席罗宁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聊起了这起案件:“胡某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多次被打得不省人事。案发当天,丈夫又对她毒打了两个小时,还扬言要打死她。由于怕被打死,胡某趁丈夫睡着时用斧头将丈夫砍死。事发后,胡某主动投案自首。”

    庭审现场,辩护律师向法官呈交了胡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明材料以及胡某所在村40余位村民共同署名要求法院宽大处理的联名信,希望法院依法酌情考虑量刑情节,从轻判决。庭审结束后,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胡某故意杀人罪成立,酌情考虑本案被告具有的从轻及减轻量刑情节,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八年。

    “反家暴立法20年磨一剑,但作为一部法律来说,不可能让所有的问题一下子都得到解决,必须把握主要矛盾,解决主要群体的问题。”罗宁说,这部法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全国层面的反家暴法出台,但在基层实践中,已经有20多个省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把一些反家暴的有效经验固定下来。罗宁认为,此次反家庭暴立法也是在综合基层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其立法原则和立法框架都是清晰的,特别是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很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但罗宁也指出,由于草案以预防为主,软规定较多,而且在预防主体方面的规定也太过于宽泛,这使得这部法律如何有效落地成为一个难点问题。

    “最近几年,贵州发生了多起以暴制暴的典型案件,共同点是遭受家暴的妇女都是上世纪60年代生人,都忍受了二三十年的家庭暴力,最终导致悲剧发生。”谈及基层的反家暴工作,罗宁说,在过去,人们的观念都认为家事是私事,公权力介入是有难度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这个道理。在妇联接访的案件中,有30%涉及到家庭暴力,遭受家暴的妇女虽然不少,但是最终走上法律途径的并不多,家丑不外扬的观念根深蒂固。家暴的隐蔽性、周期性和长期性,都给反家暴工作带来困难。在多次求助无门、求助无果的情况下,一部分遭受家暴的妇女走上以暴制暴的道路。

    “家庭暴力需要积极预防、早期发现、及时干预、依法处置。避免家庭暴力新的增量,就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预防工作的效果。”谈及反家暴立法重点,罗宁认为,家暴多发生在偏远山区,施暴者大多素质不高,反家暴立法要针对特殊人群和重点地区解决问题,就必须让这部法律落小落细,落到边远山区家暴重灾区。

    罗宁认为,反家暴立法的难点是如何在农村落地,尤其是一些文化层次相对较低的偏远地区。“基层农村对法律的宣传有很多有效途径,尤其在村一级有很多村规民约,里面包含了一些正面的家庭理念。如果把反家暴的理念和内容适当规定到乡规民约中,可能会起到更好的作用。采取让老百姓都能接受的方式来宣传贯彻这部法律,发挥各方力量,这是我们应下大力气做的事情。”罗宁说。

    对于近日提请审议的反家暴法草案,罗宁谈到了家庭暴力的界定问题。她说,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属于硬暴力,而在精神层面的恐吓等软暴力,对人身心的伤害也很大,应该写进草案。此外,家庭成员界定也比较复杂,“共同生活”应是界定的原则。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