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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荣代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需修法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3月19日 14:17:42

“建筑法自修改颁布实施以来,无疑对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我国建筑市场,使我国建筑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几年的运行,实践中仍然有些缺陷需要修正。”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张素荣建议修改建筑法。

张素荣代表提出五方面建议,首先是延伸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建筑法第八条规定,该法的调整是从开工到竣工这一阶段的施工过程,而对项目前期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如立项、审批等,对工程竣工后的使用、再次改造等没有规定。开竣工阶段的施工管理只是工程管理中的一个环节,而施工前的项目可行性论证、筹资、立项,以及竣工后的使用、改造等,更是确保工程施工得以顺利进行和安全使用的必不可少的管理环节,应当纳入建筑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建筑法的调整对象。现行建筑法对工程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详细规定。但对勘探、设计单位只在第十三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勘探、设计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而勘探单位、设计单位目前同样存在挂靠、转包等竞争不规范现象。因此,建议此次修改将勘探、设计单位纳入本法的调整对象。

其次是确立情势变迁原则。情势变迁是指在合同依法订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当初作为订立合同之基础或前提的有关事实和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无法预见的根本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有约必守的原则,完全履行原订合同,势必显失公平,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因此,允许当事人要求或请求对合同中原有约定内容加以相应变更,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是加强对开发人资金状况的监管。为保证社会交易的安全,对政府工程与非政府工程应区别对待。

第四是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监管。建议在此次修改中,把对加强建筑市场发承包及施工合同的监管,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的突破口予以规定。

第五是增大对违反建筑法的行为处罚力度。(王芳)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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