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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热议

运用法治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9年3月15日 09:47:33

制图/李晓军

    习近平总书记在1月21日召开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和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三大攻坚战之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打好这场攻坚战的关键。

    多位参加今年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要运用法治方式对相关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加强法治宣传服务,努力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

发挥政法职能

    今年两高工作报告均对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工作作出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审结民间借贷案件223.6万件,妥善处理网络借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等纠纷,促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26974人,同比上升10.9%,同时力促追赃挽损。

    “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卫彦明在小组发言时提出,各级法院要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好重大风险的排查、矛盾疏导和化解工作,靠前预测、主动化解。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亚兰发现,一些理财融资、电信诈骗等案件的作案手段正在翻新,例如一些小额贷公司为了规避法律打击,将贷款变相为预付款或订金,变借贷合同为买卖合同,将抵押物如房屋进行转让、买卖。

    “这样的纠纷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是履行合同的诉讼,受害者的权利主张存在困难。”李亚兰说,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不能只看表面机械审理,要对新型融资借贷案件严格审查、综合看待,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完善规章制度

    在各领域的重大风险中,金融风险被视为重中之重。每年全国两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都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制度先行、法治先行更成为代表委员的一致呼声。

    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看来,提升金融核心竞争力要靠法治方式。“金融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为实体经济发展的服务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两方面,法治方式可以表明政府监管的规范性。”吕红兵说。

    2018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揭牌成立,而吕红兵正是成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最早建议者,他在去年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了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提案。

    “这只是金融法院建设的第一步,未来要实现对金融案件跨地域乃至全国性集中管辖。”吕红兵说,要通过进一步加强金融法院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与证券法律制度,为金融证券市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从根本上来说应加强立法。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监管领域立法的建议。在立法完成前,应先针对金融市场的新形势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保定市副市长杨伟坤将目光投向金融扶贫领域,她认为,要避免扶贫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农业市场风险、农户信用风险等问题,需要充分发挥政府、金融机构、扶贫实施主体、贫困户的四方合力。

    “政府要搭建金融精准扶贫平台,设立金融精准扶贫风险补偿基金,降低金融精准扶贫主体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实现金融精准扶贫的可持续。”杨伟坤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陈建华建议,在雄安新区建设中构建金融监管“雄安模式”,并通过先行先试为新时代金融监管改革提供可借鉴经验。“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要求,将监管规则制定与执行分开,降低监管执行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监管目标偏离。”陈建华说。

律师主动作为

    “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中,律师应该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孔不入。”吕红兵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律师队伍的职责所在,律师队伍要主动、积极、专业、全面、系统、持续地担当重任、发挥作用。

    事实上,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不仅能够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诉讼职能,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和制度,还可以发挥其法律服务职能,在企业经营、风险内控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相对于律师参与规范公司治理、内部监督、风险防范,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更能为政府部门依法依规监管提供保障,推动风险防范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转变。

    “在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中,律师作用也相当独特,尤其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为政府重大决策出具法律意见,担当重任,发挥功能。”吕红兵说。

    在李亚兰看来,一些政府机关目前仍对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认识不够,不同程度存在对法律顾问只顾不问、需时才问的问题。“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质性地深入,避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上的形式主义,把法律事务融入依法行政全过程,形成从风险防范到处置的法律服务全链条。”(法制日报记者 周宵鹏)

责任编辑: 何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