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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法官服务审判最终服务人民群众

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代表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9年3月12日 14:54:20

图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 本报记者 杨晋峰 摄

    今年的全国人代会,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带来了四个建议。

    作为一省法院之长,王树江把提升法院审判和队伍公信力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一名30多年的资深法官,他的建议涉及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

    “服务法官,服务审判,最终服务人民群众”是他的心愿。3月5日,王树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将他的四个建议娓娓道来。

加强政法干警履职保障应以完善刑法为重点

    今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政法队伍是和平年代奉献最多、牺牲最大的队伍。对这支特殊的队伍,要给予特殊的关爱。

    在王树江看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既肯定了政法干警作出的突出贡献,也用两个“最”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政法干警职业尊严、人身安全等履职保障方面面临的急迫问题,要求给予“特殊关爱”。

    “加强政法干警履职保障是确保执法司法活动顺畅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王树江建议,以推动“藐视法庭罪”“袭警罪”入刑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政法干警履职保障制度体系,加大对阻碍执法司法活动、侵害政法干警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王树江告诉记者,近年来,许多代表提出过“藐视法庭罪”和“袭警罪”入刑的建议,但由于存在不同观点,在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没有将两罪入刑,而是以修改完善妨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以及增加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方式,将两罪部分内容纳入刑法规定。但是,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的情况看,由于相关罪名不是体系性保障政法干警履职的规定,具有较大局限性,实践中发生的相当部分损害执法司法权威的行为,难以通过刑事手段予以规制制裁,变相纵容了不法行为,影响了政法干警履职环境。

    因此,王树江建议,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藐视法庭罪”,对当事人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给予刑罚处罚;增设“袭警罪”,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及针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从严予以惩治。

从刑事诉讼立法层面推进庭审实质化

    刑事诉讼职能在于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保障公私财产、生命等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近年来,全国出现个别刑事冤假错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人民群众要求的是看得见的正义,庭审是看得见的审判,相当一段时期我们庭审过程虚化的现象是存在的,现在要努力纠正这个短板。”王树江说,庭审实质化改革是为了防范冤假错案、促进人权保障,最终还是为了提升司法公信、确保司法公正。为此,他建议从刑事诉讼立法层面加快推进庭审实质化。

    王树江指出,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引入对抗式的庭审方式,使庭审方式的改革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一定缺陷,如证人的出庭率低,对证人证言的质证以书面质证为主等。

    同时,现行刑事诉讼法还有不足之处,主要为:明确有证人出庭的义务和强制出庭制度即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但缺乏证人出庭的激励和权益保障机制;对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即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但缺乏对未同步录音录像的供述是否应当排除的规定;对庭前会议内容作概述性、原则性的规定即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而无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性和拘束力的规定等。

    目前,加快相关事项的立法,从立法层面推动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条件日趋成熟。王树江建议,对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所涉及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庭前会议制度、证据合法性调查等问题进行国家层面的立法,纳入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为深入推动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规制和约束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行为

    近年来,管辖权异议逐渐成为部分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技术手段,严重影响诉讼效率,损耗司法资源,损害相对方利益。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大标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实体审理进程进而拖延执行进程、严重影响诉讼效率、不当消耗司法资源、损害相对方权益的情形。

    王树江建议,司法解释重点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条件、不予审查的情形、滥用权利行为的界定及相应法律后果等问题予以明确。具体内容为,对异议主体进行限制: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仅为被告,第三人、反诉被告均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对异议条件进行限制: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必须在申请中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简化部分管辖异议案件的处理程序: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仅列明原告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未列明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明确不予审查的情形:对部分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查,具体包括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原告在诉讼中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或达不到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但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发生变更或转移,不影响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提出管辖权异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其他不予审查的情形。

    王树江还建议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界定,对滥用权利行为予以惩戒,增加管辖异议上诉费用缴纳的规定等。

加快推进个人破产立法赋予破产者经济上“再生”机会

    当下,个人参与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年轻一代超前消费意识与消费能力越来越强,过度负债导致财务风险激增,个人资不抵债时有发生,引起诸多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在人民法院集中表现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不能”。

    “因为缺乏一套详尽、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深切影响到自然人、家庭、企业参与社会经济,深切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深切影响到全面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王树江告诉记者,推动个人破产立法,能够赋予破产者经济上“再生”的机会,同时引导债权人审慎借贷,理性追索债务,有效解决衍生的社会问题和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难问题,切实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对比国外动辄几十部法律构成的征信体系,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主要依托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征信监督管理也基本是空白,是初级的、单薄的、不完整的“在建工程”。王树江认为,在个人破产领域立法,能够倒逼政府、银行、法院、公安及金融管理组织、社会管理机构加快完善行业征信制度,协调联动惩戒失信行为,进一步消除妨碍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各种壁垒,为市场化的征信服务机构运作创造条件,是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有效推力。同时,在个人破产领域立法,保障市场经济各类主体的正当权益,维护统一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是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法制日报记者 杨傲多)

责任编辑: 何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