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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8年10月26日 19:26:4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3日上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仍然存在明显不当的,在被告人、辩护人未对该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作出相应修改。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缺席审判的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适应对缺席审判案件的审理需要,除了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外,必要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规定。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还提出其他一些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这些意见都认真进行了研究。考虑到这次修改主要是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指向明确、内容特定,这些意见有的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可通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处理;有的可继续探索研究,总结经验。这次暂不作修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