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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7年8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胜明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8年10月26日 19:13:46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规定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于1979年7月颁布,1980年1月施行,对构建法院组织体系、加强审判工作、确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日臻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修改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审判权运行机制,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确保司法体制改革行稳致远,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是适应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发展,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的客观需要。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三十多年来,人民法院工作发生许多积极变化,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更好地履行人民法院职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组织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不断完善,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职权,对维护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以及工作过程

    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抓紧修改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使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符合司法规律,体现时代精神,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高度重视,2013年就作出工作部署。本届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共13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抓紧研究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修改工作是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基础上进行的,其基本制度和许多规定都要保留。二是努力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使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用法律制度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三是准确把握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调整范围,妥善处理与诉讼法、法官法等法律的关系。四是人民法院组织法涉及面广,有些改革还在试点过程中,对一些实践不够、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或者暂不作规定。

    内务司法委员会在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专门组织6个研究小组并委托6个省级人大内司委,逐个研究修改的主要问题;二是两年来深入调研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体制改革情况;三是广泛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31个省级人大内司委,部分法律院校和研究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是与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多次沟通协商,对草案规定的内容达成共识。2017年6月8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共3章40条,修订草案共6章66条,修改完善的量较大。增加的主要内容:一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人民法院组织的新规定,如海事法院、新疆兵团法院等规定。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

    1.关于人民法院的性质。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这一规定,与宪法以及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关于人民法院的任务。根据人民法院性质及其职能,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审判权,惩罚犯罪,解决纠纷,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3.关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原则。草案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设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责任制等基本原则。草案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审判工作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作出的,基本上都有法律依据。

    (二)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草案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1.关于人民法院的分类。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将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草案在此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增加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并根据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增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的规定。

    2.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军事法院,草案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的发展情况,增加规定海事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

    3.关于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草案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也可以让社会力量参与审判辅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这样规定,既符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又为进一步改革留有空间。草案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实践,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

    (三)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草案将办案责任制具体落实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一章。

    1.关于合议庭和独任庭。合议庭和独任庭是人民法院主要审判组织,草案就合议庭和独任庭审判范围、合议庭组成、合议庭评议案件、裁判文书签署等作出规定。根据“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草案规定,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其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独任庭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同时规定,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2.关于人民陪审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草案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履职期间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3.关于审判委员会。草案总结审判委员会的有益经验,并根据改革实践,对审判委员会的任务、组成、议事规则、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以及司法责任作出规定。

    (四)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

    草案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作出以下规定。

    1.关于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法官若干人组成。”并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法官的产生办法作出规定。

    2.关于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职责及其专业资格。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根据多年来任命法院院长的实际情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中产生。”

    3.关于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要举措。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对法官录用和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作出规定。

    4.关于法官员额制。根据有关部门意见,草案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人民法院审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五)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草案对此作出专章规定。

    1.关于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关于法官履职保护。草案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并规定:“法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对骚扰、谩骂、威胁、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惩处。”

    3.关于加强信息化建设。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4.关于职业保障。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制。”“人民法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人民法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审判工作需要。”上述规定,是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的。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有关人民法院的执行权,经商有关部门,草案对此未作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目前,审判权和执行权如何分离,尚未达成共识,还在调研论证。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院的执行权也未作规定,草案维持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不影响法院的执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