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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8年10月26日 19:10:4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专家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先后到北京、广东、江西等地进行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2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通过修改法律确认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组织,完善司法责任制,保障司法公正。二是落实宪法确定的制度、原则和精神,符合宪法的规定。三是保持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检察院组织法基本原则的稳定性,对改革中一些实践不够、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暂不作规定。四是处理好与诉讼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现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规定设立;本法没有规定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立。”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宪法是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的总依据,设立人民检察院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二、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应当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三、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有的部门、地方建议,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增加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督促其纠正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

    四、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高等院校、社会公众建议,增加“发布指导性案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有利于检察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为了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和功能,建议将发布指导性案例单作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参考。”

    五、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提出,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定位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研究。实际情况是,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在这方面尚未有过试点等实践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就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过决定,此事还涉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任免的规定,目前在北京市、上海市设立的集中管辖有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问题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

    六、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增加记录、追责等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两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七、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对检察官职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对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内容进行统筹考虑,在检察官法中已作出规定的,本法可不再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