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各方面认为,草案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总体上赞同草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四条中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值班律师的职责与辩护人不同,主要应是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这样定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要求,试点情况表明也较为可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值班律师提供“辩护”修改为提供“法律帮助”并删去“代理申诉、控告”的内容,同时在相关条文中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在场作出规定。
二、草案第十二条中规定,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并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人民检察院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是在案件移送前还是移送后,表述不清楚。为进一步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规范和保障强制措施的采取,建议明确是在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后,人民检察院即应当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三、草案第十六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作了规定,第二十条对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适当限制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权力。对于其他案件,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出量刑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条文作出以下修改:一是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二是明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四、草案第二十一条中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速裁程序的公正有效进行,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宣判前还是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五、草案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缺席审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认为,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从反腐败追逃追赃角度提出的,但可不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确有必要及时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但考虑到这是一项新制度,尚缺乏实践经验,且有的缺席审判案件,文书送达和判决执行可能需要外国协助,在制度设计上需考虑到国际影响和外国通行做法,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外的其他案件,还是应当严格限制范围并规定严格的核准程序,根据国内国际大局和个案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稳妥实施。据此,建议将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修改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这些意见都认真进行了研究。考虑到这次修改主要是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指向明确、内容特定;对于这些意见,有的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可通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处理;有的可继续探索研究,总结经验。这次暂不作修改。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