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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单位禁止性骚扰责任删除离婚后给子女改姓明确职业“小白鼠”禁止条款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仍有诸多完善空间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8年9月11日 08:30:10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近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人格权单独作为一编,位列物权编、合同编之后。人格权编草案共6章45条。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此次在民法典分编中单独设立人格权编,可以说是中国民法典领先世界的一个创举,将为世界人格权保护法治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草案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各种具体的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的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据了解,人格权编是此次民法典分编中唯一全新起草的一编。分组审议时,常委会委员们对目前草案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多项完善建议。

    建议增加禁止性骚扰的单位责任

    此次人格权编草案的一个亮点,是明确将禁止性骚扰的内容写入法条之中。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禁止性骚扰。

    审议中,与会人员在对这一内容予以肯定的同时,建议再作进一步完善,从而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防范性骚扰的意识和能力。

    “在人格权编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人们对美好生活、对安全生活的需要,同时也是现在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增加第三款,即“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理由是前两款规定了行为人要承担的责任、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但用人单位不履行这样的责任和义务时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离婚后可给孩子改姓应再作研究

    在分组审议中,有关离婚后给孩子改姓的规定也引起了多位常委会委员的关注。草案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离婚的,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将该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但另一方有正当理由表示反对的除外。父或者母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应当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智商状况,尊重其真实意思。”

    对此,李钺锋委员认为,草案并没有对“正当理由”进行明确,实践中难以掌握。“该条规定如出台,意味着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可自主更改孩子的姓氏,因此,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极可能成为离婚案件中更棘手的焦点问题,夫妻争夺孩子抚养权将有可能演变为姓氏争夺战,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反而被忽略,负面影响不少。”他建议,针对该条规定出台后可能产生的导向和后果,再作进一步详细论证。

    “这样规定容易产生矛盾。”陈斯喜委员也认为该规定值得斟酌。他指出,父母离婚,孩子还是共同的,由谁抚养只是解决了抚养的问题,并不等于另一方就丧失了对孩子应尽的责任,孩子还是两个人的。现在法律赋予单方可以改变姓氏,虽然说另一方反对的除外,但是这会引起更多矛盾。现实中改不改姓本来是双方商量,现在法律非要赋予一方有这个权利,那就会生出矛盾来。本来没想改,一看有这个条文了要改,另一方不同意,双方就吵起来了。法律是解决问题、减少矛盾,而不是生出矛盾。另外,也不能很好地保护子女的权利。“子女要跟谁姓,小时候不懂,可以保留,等长大了以后,愿意跟谁姓可以更改。早早地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子女,不合适,不尊重子女的权利。”

    应进一步体现互联网时代要求

    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草案在第六章专门作出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在互联网时代,应当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更充分全面的保护。

    “互联网时代,除了常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之外,还应充分考虑民事主体在互联网上的虚拟身份问题。”刘海星委员从适应科技发展角度提出了建议。他认为,草案目前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笔名、艺名、网名、简称、字号等提供同等保护,很有意义,但还不够充分。对于民事主体的网络虚拟身份是否适用名誉权保护,草案中并没有明确。而且,目前草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但未包括网络身份。

    刘海星还关注到,由于大型互联网公司对大数据的掌控以及在算法技术上的垄断,往往会根据民事主体的偏好或者出于商业利益不断推送片面或负面的内容,造成算法歧视,严重限制个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因此,他建议在人格权编当中予以单独体现。

    杜玉波委员则建议在人格权编中增加有关“电子信息、互联网不得侵犯私人生活安宁”的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自然人私人生活空间安宁越来越受到尊重和保护。未经公民的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使他人在接收、查看、删除这些广告时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当事人正常使用互联网时,其他民事主体负有不得侵扰其正常使用互联网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对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等商业性信息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等商业性信息的行为加以限制,保障民事主体拒绝接收此类信息的权利与能力。”

    人体药物试验相关规定应继续完善

    职业“小白鼠”行为被禁止,是此次人格权编的一个亮点。草案规定,有关科研机构等开发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需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的,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向接受试验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损害等详细情况,并经书面同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随时撤销该同意。

    对此,吕世明委员建议将其修改为“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向接受试验的本人告知可能产生的损害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但本人可以随时撤销该同意。接受试验的人无法表达意见的,应当经监护人书面同意,监护人可以随时撤销该同意。试验可能造成人体永久性、不可逆转等重大风险的,科研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可以随时撤销监护人的同意。依据是,我国已经履约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五条,对自然人的健康、残疾、基因等敏感信息,只能由法定机构基于法定事由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使用。

    草案同时规定,禁止向接受试验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是可以给予其必要的补偿。对此,徐延豪委员认为,禁止职业“小白鼠”的这一规定将会在实践中很难处理。“从目前实践看,所有的临床试验都有一笔费用给接受试验者,有详细的书面协议的约定。而报酬和补偿是区分不了的,规定了也实施不了,还不如不规定。”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