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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8年8月28日 19:02: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法院的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保义务,建议在本法中对此作出相应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的同志建议明确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适用本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按照草案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消费者从境外采购商品等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我国的消费者从境外购买商品等电子商务活动,按照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也可以适用本法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还应当遵守我国进出口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三、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样修改更为合理,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保障,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的同志建议,对商品和服务交付的有关规定作进一步研究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五十条第一款“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以生成的电子或者实物凭证中所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后增加规定: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二是,在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将商品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五、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分别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以及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作了规定。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条中的罚款数额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分别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此外,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目前,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刑法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规则以及侵害个人信息的处罚已作了规定,下一步还将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项立法,本法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衔接性规定是适宜的。

    8月1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主要电商企业、行业协会、执法部门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电子商务法草案遵循保障权益、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促进发展的立法宗旨,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主要制度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和面临的突出问题,也为将来的发展留有充分的空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包容性。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充分征求并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达成了最大的社会共识,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也有的参会人员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完善后再出台,使之成为一部面向未来、促进发展、引领全球数字经济的法律。有的参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四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四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 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