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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BR>职权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6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 王 宁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8年6月22日 17:37:46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中央军委委托,现对《关于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出台《决定》的必要性

    为了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有效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指示,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武警部队改革的决策部署,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对外称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行使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机关的相应执法职权。当前,海警队伍改革正在按照党中央和中央军委部署全面推进。

    海警转隶后,由于其领导指挥体制、运行机制、协作关系等都将发生重大变化,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的相关规定,已经无法继续作为转隶后海警队伍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且现行《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渔业法》、《海关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需要对海警队伍执行海上维权执法任务、行使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相应执法职权等有关规定作出调整修改。为了保证海警队伍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转隶后海上维权执法任务接续完成,考虑到改革任务较为紧迫,而法律修改的周期较长,有必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

    二、关于《决定》草案的内容

    一是明确海上维权执法职责任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海洋权益和海上秩序,有力回应各方关切,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武警部队改革的决策部署,需要明确中国海警局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有关执法任务,以及协调指导地方海上执法工作。

    二是明确海上维权执法相应法定职权。为了确保中国海警局继续行使转隶前相应法定职权,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武警部队改革的决策部署,明确中国海警局执行海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时,行使《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执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执法任务时,行使《渔业法》、《海关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相应执法职权。同时,明确了中国海警局与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三是明确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的要求。为了确保立法与改革紧密衔接,明确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法律,主要是修改完善《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其他涉及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海警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专项立法研究论证工作,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

    三、《决定》的组织实施

    本决定的组织实施,按照党中央的有关决定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转隶后中国海警局执法活动实践,条件成熟时,我们将对修改上述法律提出具体意见,积极推动、配合相关立法工作。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