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
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4月26日上午对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做到不因法律规定尚未修改而影响相关改革、不因法律规定尚未修改而影响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及时明确有关问题,是必要的,也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常委会不折不扣抓好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工作,赞成将草案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的现行法律规定的原行政机关已不存在,需要对第一条中“原行政机关”的表述再作斟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表述修改为“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仅限于执法活动偏窄;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一款中规定的新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等职责含义不够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法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