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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12月27日 19:05: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80件,涉及48个立法项目、3项授权决定、1项执法检查。其中,建议修改法律的117件,涉及26个立法项目;建议制定法律的56件,涉及22个立法项目;建议作出授权决定的6件;建议开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将议案办理工作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使议案办理过程成为密切联系代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过程。一是积极拓展全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在起草研究、立法调研、通过前评估等各个环节都尽可能邀请相关代表参加,今年以来共邀请44人次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座谈、通过前评估会等活动。二是加强对议案建议的梳理和研究工作,及时吸收采纳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如在国歌法、水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对议案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专门研究,积极采纳,体现在法律和草案中。三是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办理议案时与领衔代表联系沟通,向代表介绍相关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和所提议案研究、采纳情况,进一步提高议案办理工作的针对性。

    法律委员会于11月28日召开会议,对180件议案的办理意见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22件议案涉及的9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关于制定国歌法的议案1件

    国歌法于2017年9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统一国歌乐谱和歌词的标准版本,对在公开场合下恶意侮辱或破坏国歌形象的行为列出惩治标准,在国歌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明确了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

    2.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5件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增加河长制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在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3.关于制定国家情报法的议案1件

    国家情报法于2017年6月2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明确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有关组织和公民的配合义务、情报工作保障等,在国家情报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4.关于制定核安全法的议案1件

    核安全法于2017年9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明确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核安全事故责任承担制度、核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核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等,在核安全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5.关于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议案5件

    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于2017年9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细化融资促进具体措施、增加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内容等,在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6.关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2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于2017年11月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处理好与反垄断法、商标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规范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本法中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等,在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7.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议案2件

    8.关于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议案4件

    9.关于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议案1件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已体现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

    二、18件议案涉及的4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0.关于制定国家监察法的议案5件

    监察法草案于2017年6月、12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监察法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

    11.关于修改证券法的议案4件

    证券法修订草案于2017年4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增加国务院逐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规定,明确证监会应当依法监测、防范和处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原则,对大额持股股东增持、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严格规定等,已体现在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中继续认真研究。

    12.关于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方面法律的议案4件

    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于2017年12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已在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中得到体现;对于议案提出的其他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

    13.关于制定电子商务法等的议案5件

    电子商务法草案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10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两次审议。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强化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做好与现有法律的衔接等,已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得到体现;对于议案提出的其他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中继续认真研究。

    三、45件议案涉及的17个立法项目,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安排,正在抓紧起草或者研究修改

    14.关于修改物权法的议案7件

    15.关于编纂民法典物权编的议案1件

    16.关于修改合同法的议案3件

    17.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3件

    18.关于修改侵权责任法的议案4件

    19.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3件

    20.关于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议案2件

    21.关于修改继承法的议案1件

    22.关于制定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的议案1件

    编纂民法典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前,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进行民法典各分编的研究起草工作。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将在民法典各分编起草工作中认真研究,统筹考虑。

    23.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法的议案3件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行政复议法作了部分修改。议案中提出的实行复议人员资格准入的建议已在修改决定中得到体现。修改行政复议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于议案提出的其他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24.关于制定军民融合促进法的议案1件

    促进军民融合方面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25.关于制定征收法的议案1件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了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作了规定。修改土地管理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包括对农村土地征收进行改革试点。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授权决定的实施再延长一年。目前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26.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或司法救助法的议案3件

    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27.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的议案4件

    强制执行方面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28.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3件

    29.关于修改行政许可法的议案1件

    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对一些重要行政行为的实施程序作了规定。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30.关于制定信访法的议案4件

    制定信访方面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四、77件议案涉及的8个立法项目,将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建议适时纳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

    31.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议案1件

    32.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议案2件

    33.关于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议案1件

    34.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法律的议案12件

    35.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42件

    36.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10件

    37.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4件

    38.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5件

    对上述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五、17件议案涉及的13个立法项目,有的可待条件成熟时纳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有的可纳入相关法律的起草或者修改工作中统筹考虑

    39.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1件

    40.关于赋予国家重要中心城市享有省级立法权的议案1件

    41.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3件

    42.关于制定立法听证规则的议案1件

    43.关于修改商标法的议案1件

    44.关于制定融资租赁法的议案1件

    45.关于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议案1件

    46.关于修改网络安全法的议案2件

    47.关于制定听证法的议案1件

    48.关于制定军人家庭保障立法的议案1件

    49.关于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议案1件

    50.关于制定刑罚执行法的议案1件

    51.关于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的议案2件

    对于上述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六、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52.关于开展立法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度重视立法法的贯彻实施,通过各种方式对立法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推广典型经验,对立法法贯彻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积极指导。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督促、指导立法法的贯彻实施。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12月24日

附 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

    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80件,涉及48个立法项目、3项授权决定、1项执法检查。其中,建议修改法律的117件,涉及26个立法项目;建议制定法律的56件,涉及22个立法项目;建议作出授权决定的6件;建议开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一、22件议案涉及的9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关于制定国歌法的议案1件

    寸敏等代表提出的第482号议案,建议统一国歌乐谱和歌词的标准版本及使用场合,规范使用标准等,为在公开场合下恶意侮辱或破坏国歌形象的行为列出惩治标准,明确个人、单位、政府对国歌奏唱的具体法律责任。国歌法于2017年9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在国歌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明确了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

    2.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5件

    张全等代表提出的第74号、白红战等代表提出的第144号、傅琼华等代表提出的第145号、袁敬华等代表提出的第261号、姜健等代表提出的第271号议案,建议增加保护水质量环境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宗旨、跨省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河长制,建立以流域管理为主的监管体制,细化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水污染控制制度、地下水保护措施,确立超标排污违法原则,建立水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环境责任体系,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明确污染者责任与监管者责任的关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在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3.关于制定国家情报法的议案1件

    贾春梅等代表提出的第219号议案,建议制定国家情报法,对国家情报工作的任务、情报工作机构职权、有关组织和公民的配合义务、情报工作监督与保障以及开展情报国际合作等作出规定。国家情报法于2017年6月2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在国家情报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4.关于制定核安全法的议案1件

    戴仲川等代表提出的第57号议案,建议明确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核设施审批管理、风险监测评估、核安全信息发布、核安全事故处置、核安全事故责任承担制度。核安全法于2017年9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在核安全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5.关于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议案5件

    白红战等代表提出的第160号、姜健等代表提出的第289号、袁敬华等代表提出的第323号、孙菁等代表提出的第328号、杨桂生等代表提出的第365号议案,建议细化融资促进措施,增加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设立国务院直属的中小企业局,规定再担保制度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贴补偿制度等。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于2017年9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在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议案提出的其他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继续认真研究。

    6.关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2件

    张华明等代表提出的第124号、贾春梅等代表提出的第217号议案,建议处理好与反垄断法、商标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规范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体制,增加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对为不正当竞争提供便利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规范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本法中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于2017年11月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在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7.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议案2件

    8.关于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议案4件

    9.关于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议案1件

    孙菁等代表提出的第309号议案,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孙菁等代表提出的第330号议案,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

    杨克勤等代表提出的第158号、薛江武等代表提出的第364号、徐明等代表提出的第386号、王凌等代表提出的第470号议案,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作出授权决定。

    孙菁等代表提出的第342号议案,建议明确监督的合法性,通过试点探索并完善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的制度建设。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诉前程序和具体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违法行使职权”已包括相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情形。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二、18件议案涉及的4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0.关于制定国家监察法的议案5件

    朱列玉等代表提出的第68号、白红战等代表提出的第155号、刘玲等代表提出的第180号、贾春梅等代表提出的第216号、王法亮等代表提出的第305号议案,建议废止行政监察法,制定新的监察法,明确新的国家监察体制,优化监察职权配置,扩大监察对象的范围,形成协调一致的反腐败法律制度。监察法草案于2017年6月、12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于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已在监察法草案中得到体现;对于议案提出的其他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监察法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

    11.关于修改证券法的议案4件

    高西庆等代表提出的第84号、第85号,周奕丰等代表提出的第426号,李玮等代表提出的第503号议案,建议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预留空间,既要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负责干预和管理股票价格综合指数,又要建立证券市场系统性危机应对机制,对采取稳定措施的相关条件、程序和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严格大额持股股东增持、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买卖股票,引入个人证券经纪人制度等。证券法修订草案于2017年4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议案中所提建议涉及的问题,多数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已经体现,如增加国务院逐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规定,明确证监会应当依法监测、防范和处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原则,对大额持股股东增持、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严格规定等。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根据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12.关于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方面法律的议案4件

    韩德云等代表提出的第132号、贾春梅等代表提出的第244号、孙菁等代表提出的第332号、胡玫等代表提出的第497号议案,建议制定革命烈士人格利益保护法、英雄荣誉保护法、英雄保护法,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确立英雄烈士精神崇高的政治地位,褒扬纪念英雄烈士,加强英雄烈士精神的宣传教育,保护纪念设施,将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诉讼纳入公益诉讼范畴、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等。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于2017年12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已在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中得到体现;对于议案提出的其他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

    13.关于制定电子商务法等的议案5件

    胡季强等代表提出的第109号、史贵禄等代表提出的第128号、贾春梅等代表提出的第218号、韦飞燕等代表提出的第274号、阎建国等代表提出的第366号议案,建议将传统电商平台之外的营利性互联网平台纳入调整范围,做好与现有法律的衔接,不对自然人经营电子商务进行工商登记作出强制性规定,强化电子商务平台责任,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和数据安全,明确电子商务监管部门,加强电子支付安全保障等。电子商务法草案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10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两次审议。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如强化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做好与现有法律的衔接等,已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得到体现;对议案提出的其他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中继续认真研究。

    三、45件议案涉及的17个立法项目,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安排,正在抓紧起草或者研究修改

    14.关于修改物权法的议案7件

    15.关于编纂民法典物权编的议案1件

    16.关于修改合同法的议案3件

    17.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3件

    18.关于修改侵权责任法的议案4件

    19.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3件

    20.关于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议案2件

    21.关于修改继承法的议案1件

    22.关于制定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的议案1件

    孙宪忠等代表提出的第9号和第14号、吴青等代表提出的第35号、王菁等代表提出的第135号、高飞等代表提出的第146号、邵峰晶等代表提出的第318号、张亚英等代表提出的第393号、黄志峰等代表提出的第421号议案,建议修改物权法或者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明确界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明确动产担保登记的公示效力,确定不同类型担保物权并存的优先顺位,明确抵押人转让抵押标的物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但不得损害抵押权,确立背书制票据质权设立模式,增加让与担保制度,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问题等。章联生等代表提出的第18号、李永忠等代表提出的第40号、谢强等代表提出的第243号议案,建议修改合同法,明确合同自由原则,增加信息对等和对方利益原则,对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作一定的限制等。王菁等代表提出第140号、秦希燕等代表提出的第148号、范海涛等代表提出的第296号议案,建议修改担保法,协调其中保证期间起算规定与合同法中预期违约规定之间的冲突,允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条件和范围,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等。卢云辉等代表提出的第226号、郑维勇等代表提出的第241号、韦秋利等代表提出的第262号、王静成等代表提出的第498号议案,建议修改侵权责任法,完善个人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承担规则,规定环境污染案件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明确医疗损害鉴定机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有关过错的举证责任承担规则等。姚海同等代表提出的第16号、鲍家科等代表提出的第141号、舒明勇等代表提出的第204号、李培忠等代表提出的第380号、杨震等代表提出的第389号议案,建议修改婚姻法或者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及认定,完善亲子关系内容,确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将未成年人是否得到妥善安排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完善探视权制度,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及举证责任,完善离婚案件中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建立离婚财产清算制度等。张兆安等代表提出的第19号议案,建议修改继承法,完善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制度。张杰等代表提出的第67号议案,建议在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编,提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协调性。

    编纂民法典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前,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进行民法典各分编的研究起草工作。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将在民法典各分编起草工作中认真研究,统筹考虑。

    23.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法的议案3件

    杨震等代表提出的第394号、杨艳等代表提出的第441号、张秋香等代表提出的第499号议案,建议设立相对独立、统一的复议委员会,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建立行政复议权集中行使制度,将行政复议权集中到同级政府行使,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加强复议过程公开工作,确立公开审查原则,强化听证程序,发挥简易程序的优势,明确规定调解、和解制度,实行复议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的衔接机制等。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议案提出的实行复议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的建议已在决定中得到体现。修改行政复议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于议案提出的其他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24.关于制定军民融合促进法的议案1件

    史贵禄等代表提出的第92号议案,建议明确军民融合顶层设计,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军民融合中民企进退机制等。修改人民防空法,制定原子能法、航空法等属于军民融合方面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防交通法于2016年9月3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促进军民融合方面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25.关于制定征收法的议案1件

    杨伟程等代表提出的第322号议案,建议明确征收法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确定征收与补偿的原则,明确补偿的基本要求、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完善征收程序等。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了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作了规定。修改土地管理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包括对农村土地征收进行改革试点。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授权决定的实施再延长一年。目前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土地管理法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对制定征收法的有关问题,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统筹考虑。

    26.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或司法救助法的议案3件

    金东寒等代表提出的第70号、朱张金等代表提出的第185号、贾春梅等代表提出的第220号议案,建议对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资金和救助程序等作出规定。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27.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的议案4件

    高广生等代表提出的第44号、郑坚江等代表提出的第171号、刘玲等代表提出的第179号、张坚等代表提出的第367号议案,建议明确执行权的性质和执行机构的设置,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完善信用惩戒机制,设置执行期限,完善强制执行制度体系等。强制执行方面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28.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3件

    29.关于修改行政许可法的议案1件

    王屴等代表提出的第131号、买世蕊等代表提出的第291号、杨伟程等代表提出的第304号议案,建议确立正当程序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相关法律责任,行政行为的效力和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控制规范,规范行政决策和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强化责任追究等。

    李亚兰等代表提出的第376号议案,建议增设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变更或撤销的规则和程序,删除有关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在设定许可前要进行评价,完善听证程序,对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进行修改等。

    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对一些重要行政行为的实施程序作了规定,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原则,建立了听证、告知、回避、期限、审执分离等基本程序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在研究制定有关行政执法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等行政法规。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30.关于制定信访法的议案4件

    吕华荣等代表提出的第26号、陈舒等代表提出的第29号、魏旋君等代表提出的第65号、仰协等代表提出的第236号议案,建议突出信访工作的价值取向,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之间的关系,明确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和程序,科学设置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信访工作责任等。制定信访方面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四、77件议案涉及的8个立法项目,将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建议适时纳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

    31.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议案1件

    王法亮等代表提出的第325号议案,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增加监察机关产生、人员任免、职权整合等。议案提出的建议涉及监察法草案的内容,监察法草案于2017年6月、12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建议适时纳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

    32.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议案2件

    佟志武等代表提出的第130号议案,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足半数,无法召开常委会会议履行职责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定,成立筹备性机构,代行下一级人大常委会部分法定职权;王法亮等代表提出的第324号议案,建议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增加监察机关产生、人员任免、职权整合等。议案提出的建议涉及监察法草案的内容,监察法草案于2017年6月、12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建议适时纳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

    33.关于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议案1件

    林荫茂等代表提出的第8号议案,建议将同级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对象之一,赋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部分监督权,增加有关监督计划和监督规划的条款,建立年度监督计划和一届监督规划的制度。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建议适时纳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

    34.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法律的议案12件

    陈保华等代表提出的第24号、王景武等代表提出的第41号、骞芳莉等代表提出的第73号、邵志清等代表提出的第76号、史贵禄等代表提出的第110号、张天任等代表提出的第111号、陈瑞爱等代表提出的第213号、吴晓灵等代表提出的第233号、范海涛等代表提出的第269号、杨震等代表提出的第391号、冷继英等代表提出的第509号、张泽群等代表提出的第514号议案,建议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收集使用规则、监管机构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在深入总结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建议适时纳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

    35.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42件

    海南代表团提出的第7号,孙宪忠等代表提出的第15号,章联生等代表提出的第17号,黄志明等代表提出的第25号,李泽林等代表提出的第43号,陈伟才等代表提出的第63号,贾伟平等代表提出的第79号,陈晶莹等代表提出的第80号,朱张金等代表提出的第123号,鲍家科等代表提出的第138号,秦希燕等代表提出的第149号、第150号和第151号,林燚等代表提出的第170号,蒋婉求等代表提出的第178号,卢云辉等代表提出的第227号,舒明勇等代表提出的第230号,杨洪波等代表提出的第235号,郑维勇等代表提出的第238号,姚晓英等代表提出的第239号、第242号,张琼等代表提出的第246号,赵爱华等代表提出的第273号,王法亮等代表提出的第280号、第281号,买世蕊等代表提出的第295号,孙菁等代表提出的第301号、第326号,高莉等代表提出的第363号,李亚兰等代表提出的第373号,陈义龙等代表提出的第403号,蔡宁等代表提出的第407号,郑杰等代表提出的第434号,王孝久等代表提出的第440号,邓辉等代表提出的第447号,殷秀梅等代表提出的第464号,王明雯等代表提出的第479号,肖莺子等代表提出的第490号,王家娟等代表提出的第495号,贾春梅等代表提出的第510号、第511号和第512号议案,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修改单位犯罪主体规定,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期限,加重恐怖活动犯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修改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信用卡诈骗罪,假冒专利罪,证券犯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侮辱、诽谤罪,敲诈勒索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污染环境罪,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加大对驰名商标的刑事保护力度、对制售假酒的惩处力度,将出售、购买信用卡,闹医伤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民事伪证,储存制毒物品,见死不救,非法占用水域,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环保数据造假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将家庭暴力、电信网络诈骗分别单独规定为犯罪,对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平等保护。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建议适时纳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

    36.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10件

    贾伟平等代表提出的第78号、宁夏代表团提出的第115号、王菁等代表提出的第136号、鲍家科等代表提出的第139号、贾春梅等代表提出的第198号、舒明勇等代表提出的第228号、王继超等代表提出的第232号、王法亮等代表提出的第285号、李亚兰等代表提出的第436号、邓辉等代表提出的第444号议案,建议调整检察机关职能管辖等规定,完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侦查监督机制,取保候审执行措施,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一步明确侦查监督的内容、程序和措施以及侦查机关接受监督的义务,增设独立的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程序。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建议适时纳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

    37.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4件

    金钢等代表提出的第221号、卢云辉等代表提出的第224号、李亚兰等代表提出的第437号、王海萍等代表提出的第477号议案,建议完善协议管辖、小额诉讼制度,对离婚案件中原告无法出庭的情形作进一步限制,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与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行区分等。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建议适时纳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

    38.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5件

    杨忠林等代表提出的第129号、杨伟程等代表提出的第312号、杨震等代表提出的第390号、王文华等代表提出的第468号、卢庆国等代表提出的第508号议案,建议明确仲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放宽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改进仲裁庭组成方式,完善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统一国内及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等。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建议适时纳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

    五、17件议案涉及的13个立法项目,有的可待条件成熟时纳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有的可纳入相关法律的起草或者修改工作中统筹考虑

    39.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1件

    40.关于赋予国家重要中心城市享有省级立法权的议案1件

    王法亮等代表提出的第265号议案,建议在立法法中增加监察机关产生、人员任免、职权整合等。

    张广宁等代表提出的第427号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授权性决定或者决议的形式,直接赋予不是直辖市、又被国家确定已经建成国家中心城市、成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市享有省级地方立法权。

    议案提出的建议涉及监察法草案的内容,监察法草案于2017年6月、12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已体现在草案中。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立法权限问题,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时间还不长,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地方人大有关机构正在共同努力,对未来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立法具体事项范围作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41.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3件

    王法亮等代表提出的第294号、邵峰晶等代表提出的第299号、李亚兰等代表提出的第383号议案,建议增加监察权侵权赔偿,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管理公务员致害,错误拘传、错误取保候审等致害的内容,提高侵犯人身自由、侵犯生命权赔偿标准或最高限额,扩大赔偿范围。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42.关于制定立法听证规则的议案1件

    买世蕊等代表提出的第317号议案,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规则,扩大听证范围,明确听证的参加主体,完善听证程序。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43.关于修改商标法的议案1件

    韦飞燕等代表提出的第248号议案,建议加强注册商标保护和驰名商标保护,完善商标代理相关管理规定,恢复商标代理企业准入资格。关于加强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保护,完善商标代理相关管理规定,在现行商标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关于恢复商标代理企业准入资格,考虑到取消该项许可是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一项具体内容,建议由国务院方面根据实践需要统筹决定。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44.关于制定融资租赁法的议案1件

    陈舒等代表提出的第69号议案,建议将融资租赁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租赁物要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出租人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定有关行为法、组织法、管理法的内容,明确租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开放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资本来源,建立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45.关于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议案1件

    崔玉玲等代表提出的第463号议案,建议明确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职责,地方人民政府编制规范时,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中央军委及相关部门正在研究本法修改问题。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46.关于修改网络安全法的议案2件

    刘庆峰等代表提出的第485号、韦飞燕等代表提出的第492号议案,建议增加使用网络不得侵害他人荣誉权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规定,增加二维码安全规范相关内容,增加发布违法信息行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议案提出的建议在现行网络安全法中已有体现。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密切关注网络安全法实施的有关情况,对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47.关于制定听证法的议案1件

    买世蕊等代表提出的第314号议案,建议明确听证的范围、主体、原则,听证代表的产生,听证回应、听证信息公开和听证主持人制度,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等。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48.关于制定军人家庭保障立法的议案1件

    王华勇等代表提出的第465号议案,建议明确军人家庭保障的责任、协作机制等。军人保险法于2012年4月27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军人保险法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已作规定。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49.关于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议案1件

    李朝鲜等代表提出的第223号议案,建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工伤医疗费、工伤赔偿金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50.关于制定刑罚执行法的议案1件

    周建元等代表提出的第237号议案,建议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调整职能配置,规范刑罚执行,提高执行水平。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51.关于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的议案2件

    宁夏代表团提出的第127号、罗春梅等代表提出的第200号议案,建议将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列入立法规划,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部门职责、工作机制、监督考核等作出规定。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六、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52.关于开展立法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林荫茂等代表提出的第5号议案,建议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二条,开展法律配套法规制定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推动法律有效实施;根据法律实施的年份,分批有步骤开展。法制工作委员会深入开展立法法贯彻执行情况调研,提出了抓好“五个统筹建设”的工作思路和“既积极,又稳妥”的工作原则;通过各种方式及时了解各地的推进情况,推广典型经验;对贯彻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积极指导。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度重视立法法的贯彻落实,加强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跟踪、掌握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进展情况,并结合执法检查工作,做好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督促工作。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