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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
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11月4日 19:36: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1月1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依法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职业资格认定,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修改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取消相关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认定事项,修改完善相关行政审批程序,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赞同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于11月2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会计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从上下文看有歧义,建议删去“尚不构成犯罪”的表述。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

    二、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第七十一条增加规定了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法律禁止买卖的文物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文物商店、拍卖企业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出相应修改。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案草案中会计法修改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将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查批准”修改为“备案”及其他法律有关修改,应当慎重。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修改内容,有关方面已作过认真研究,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必要的。同时,为了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等问题,修正案草案有针对性地强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可行的。法律委员会建议,相关部门要重视并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有关法律修改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严格履行政府职责,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从业、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证法律规定的监管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改革举措取得预期效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