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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11月4日 19:32: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0月31日下午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1月2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中规定,制定标准应当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标准质量。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本条中对标准的及时修订提出要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上述规定中的“科学性、规范性”后增加“时效性”。

    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性质不同,制定程序也有区别,修订草案已明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因此,建议规定,强制性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国家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有的意见提出,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的民用标准应是先进适用的标准。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采用民用标准”修改为“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