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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
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09月01日 19:43:3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8日下午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30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对缓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税费优惠措施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收账款不属于动产,不宜纳入动产担保融资范畴,修订草案的有关表述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作进一步研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知识产权等作为中小企业担保融资的担保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修改为“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应当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

    四、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建议,要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参与相关权益分配。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9月1日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