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权威发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9月1日 19:44: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并就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7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中小企业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总则立法目的中增加规定“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金融机构要回归本源,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精神,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功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一定能满足所有中小企业的需要,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盲目到大城市异地扩张业务,不为当地的实体经济提供服务,建议在法律中对地区性中小银行服务当地小型微型企业提出要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五、有些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增加规定具体措施,解决中小企业引进人才难的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对法律责任作专章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律责任是否独立成章的问题,在修订草案起草阶段已经由有关方面进行过反复论证。考虑到本法主要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侧重规定对中小企业的鼓励、支持、服务和保障措施,基本不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行政管理,建议维持二次审议稿的体例不变。同时,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监督检查一章中进一步充实有关法律责任的内容。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修订草案立足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实际,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等突出问题,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市场开拓、权益保护等方面增加规定了不少具体措施,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积极回应了中小企业诉求和呼声,让中小企业有获得感,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修订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已经比较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建议尽快审议通过。参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