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部分高等院校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先后到广东、北京、安徽、辽宁、山西、浙江、贵州等地进行调研,并就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6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6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立中小企业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具体是指哪个部门不太清楚,与国务院中小企业工作协调机制也不好区分,建议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管理体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修改为“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同时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
二、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税收优惠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措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融资促进相关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营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四、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的同志提出,目前中小企业创办成本较高,建议对国家降低中小企业创办成本方面的措施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降低中小企业设立制度成本;国家支持利用闲置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的同志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建议在本法中对中小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六、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本法的有关规定可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内容做好衔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中小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七、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的同志提出,目前中小企业引进、培养和留住人才难,中小企业负责人往往也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经验,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建议对政府有关部门中小企业人员培训方面的职责作出规定。结合国家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工作实际,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同时,为防止借培训等名义向企业不合理收费,建议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八、修订草案第九章对监督检查作了规定。一些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的实施主体和具体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作出规定。同时,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等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