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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9月1日 19:33: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国歌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赴上海、吉林和辽宁进行调研,并就有关问题专门听取了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意见。法律委员会于7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增强国歌奏唱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维护国家尊严,提升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关于奏唱国歌的场合。草案第四条对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目前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会议也奏唱国歌,建议在本法中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一项,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会议”,应当奏唱国歌。

    草案第十条对不得奏唱、使用国歌的场合和情形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歌,公益广告是可以的。有的建议将不得奏唱、使用的情形集中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条修改为:“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此外,为鼓励和提倡公民和组织奏唱国歌,激发爱国主义热情,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关于奏唱国歌的礼仪。草案第六条对奏唱国歌的礼仪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升国旗、奏唱国歌的礼仪,在国旗法中已有规定,军队奏唱国歌的礼仪,本法已明确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本法可不作重复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六条修改为:“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关于国歌教育。草案第十一条对国歌的学校教育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学校不仅应当教唱国歌,还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让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修改为:“国歌列入中小学教材。”“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对侮辱国歌的行为,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国歌词谱的版式。草案附件中所列国歌词谱是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后,同年第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音乐家提出,上述国歌词谱的版式采用了五线谱和简谱混排的方式,不符合目前通用的曲谱排版形式,为便于实际使用,满足不同方面需要,建议将五线谱版和简谱版分排并作为本法的附件。考虑到此项工作政治性、专业性强,经与中央宣传部沟通,由中央宣传部组织中国音乐家协会及部分音乐家对国歌的词谱以及排版形式进行了审定,审定意见提出,应改用五线谱和简谱分排的版式。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对附件中国歌词谱的版式作出调整。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国歌法属于涉及国家主权、应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需要在通过后适时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经研究,建议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提请审议将国歌法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草案。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有关条文的排序作了调整。

    8月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就国歌法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作了评估。总的评价是:草案针对实际中国歌奏唱、使用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对国歌奏唱场合和礼仪等作了规定,同时充分体现规范与引导并重的原则,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已经比较全面、成熟,其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有的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 马冬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