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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河长制主要落实属地责任暂不考虑法律追责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7年6月28日 08:31:22

    法制日报北京6月27日讯 记者朱宁宁今天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9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河长制。在今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回答了有关河长制的相关问题。

    童卫东表示,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在回答记者有关河长制的追责问题时,童卫东说,对于河长制这种新的机制,如何追责,此次法律并没有规定。

    针对跨流域水污染防治有没有纳入河长制的问题,童卫东说:“这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重点问题。此次修改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