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2日下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对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个别条款作出补充,增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是必要的,赞成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提出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的重要工作,二者联系密切,建议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两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均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两高”已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具体适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制定了有关规定,今后可以继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法律不必再规定由“两高”制定具体办法,建议删去上述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同这一意见。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根据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编排顺序,建议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表述顺序进行调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同这一意见。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