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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7日 19:15:4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等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天津、湖北、云南、四川调研,并就修正案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5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6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修改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草案应当体现建立河长制的精神。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

    、有些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限期达标规划是推动地方政府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为督促限期达标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应参考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规定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

    、现行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作了规定。环境保护部提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等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制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作了相应规定,建议本法与之相衔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现行法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同时,删去现行法第十九条。(修改决定草案第八条、第九条)

    、有些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应当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防止监测数据造假。有的提出,实践中环保、水行政等部门都在开展水质监测,应当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发挥合力作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二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三是,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有些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随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的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日益增多,有的污泥含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新的污染,应当对污泥处理处置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同时,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关键是源头治理,建议将防治要求延伸到化肥、农药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的制定环节。有的提出,草案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但对量大面广的畜禽散养,还存在监管空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三是,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提高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分别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由“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修改决定草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6月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企业、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和专家等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增加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加强农业与农村水污染防治,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草案经过修改已经比较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决定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6月22日

责任编辑: 马冬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