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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的说明

——2017年4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信春鹰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04月27日 18:16:5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委员长会议拟订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我就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分配与十二届相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与十二届相同。具体是:北京市42名,天津市33名,河北省116名,山西省61名,内蒙古自治区53名,辽宁省94名,吉林省58名,黑龙江省84名,上海市50名,江苏省138名,浙江省84名,安徽省104名,福建省62名,江西省76名,山东省162名,河南省159名,湖北省108名,湖南省110名,广东省151名,广西壮族自治区85名,海南省21名,重庆市55名,四川省137名,贵州省66名,云南省87名,西藏自治区17名,陕西省65名,甘肃省49名,青海省18名,宁夏回族自治区18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6名,共2419名。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名额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名额12名、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名额13名、中国人民解放军代表名额265名,共326名,与十二届相同。

    四、其余255名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律另行分配。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马冬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