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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3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3月15日 16:09:29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3月10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草案按照“基本不变,适当完善”的原则,在保持选举办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性规定,有利于顺利选举产生爱国爱港、在香港社会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全国人大代表,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社会的实际,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代表们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有的代表建议对确定代表当选无效的程序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修改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确定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3月12日

 

责任编辑: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