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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起草专家解读电子商务法草案亮点时指出

中国立法“原创智慧”有望引领潮流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6年12月27日 08:20:57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如一声春雷划过中国电子商务原野,法律的车轮即将轰鸣而过。”重庆大学教授齐爱民这样评价电子商务法草案。

    有着重要意义的草案,自然引起了社会热议。

    网约车是否属于电子商务范畴?第三方平台需要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如何保障电子商务法的创新?如何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利益?如何打击电子商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

    针对草案中的一些焦点热点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参与电子商务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网约车属于电子商务范畴

    “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法总体框架设计,同时还决定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与立法目标的实现。”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法律与公共政策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崔聪聪说。

    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对此,崔聪聪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电子商务的内涵与外延:

    信息网络采用了广义的定义,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

    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

    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网约车、网上预约的家政服务等都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除此之外,支撑电子商务的支撑服务,比如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信用评价等,也应界定为电子商务中的服务。

    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服务活动,因此个人之间买卖二手商品的C2C行为被排除在外。

    考虑到立法应尽可能涵盖电子商务的实际领域,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方平台承担审查义务

    “据统计,通过第三方平台达成的交易占目前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九成。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指出。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薛军认为,关于第三方平台的义务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对经营者信息的审核义务;平台内经营活动的一般性审查监控义务;为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保障平台稳定安全运行;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修改交易规则;建立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交易信息保存保真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交易数据,配合执法。

    政府要用互联网思维管理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介绍,立法过程中注重把握了三点工作原则,即坚持促进发展、坚持问题导向、规范与保障并重。

    其中,坚持促进发展、规范与保障并重,正好对应了当前社会关注的两个焦点问题:如何保障电子商务的创新?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主体的利益?

    阿拉木斯认为,鼓励创新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

    一方面,鼓励商业、产业、市场的创新。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是技术的创新推动商业模式的创新,商业模式的创新推动应用的创新,进而再推动社会的创新与发展。可以说,创新是电子商务的生命力,必须对此予以鼓励。

    另一方面,鼓励政府在管理制度上的创新。政府不能简单套用线下的管理办法来对待线上的电子商务,而是需要结合互联网的特点进行创新,运用互联网思维进行管理。

    在谈到保护电子商务主体利益时,阿拉木斯强调,只要是参与到电子商务中的主体,包括商家、平台、消费者等,都会受到电子商务法的保护。

    “例如,很多小卖家经常被职业差评师搞得欲哭无泪、投诉无门。对此,草案对这些职业差评师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阿拉木斯指出,对卖家利益的保护,填补了一些法律空白。

    “平台制定了一些网络规范,多年来,这些网络规范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起到了很重要的秩序保护作用,但是这些规范在法律中却没有相应的表述和认可。对此,草案对这些网络规范治理的作用进行了肯定,给予了平台相应的治理权。”阿拉木斯说。

    “当然,毫无疑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其中的核心和主体。草案从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卖家的责任、支付物流环节、个人数据保护、争议解决机制、市场公平竞争、跨境电子商务等多个环节,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了很多既有原则又有可操作性的规定。”阿拉木斯介绍。

    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用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一章中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内容,一些民事处罚的内容更多分散在前面各个章节中。”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说。

    王文华指出,就电子商务本身而言,电子商务法是一部基本法。但相对于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而言,又是一部特别法,所以,可以用到其他法律中一些法律责任条款的,就没有必要再去重复规定。

    “例如,在欺诈情况下的惩罚性赔偿等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也就不用在电子商务法中重复规定了。”王文华说。

    在罚款方面,草案给出的最高处罚是50万元,这属于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上,更严厉的处罚在第九十三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就要到刑法中寻找法律依据。当然,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能够通过行政处罚实现规范市场秩序和保障合法权益的目的,就不用涉及刑事责任。

    有望引领此领域立法潮流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虹表示,该草案有望引领此领域的立法潮流。

    薛虹将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划分为三个版本:于1996年出台的首部《电子商务示范法》,世界电子商务立法迎来“破冰”,堪称电子商务立法的“1.0版本”;欧美主要经济体照此制定的类似法律,可称为“2.0版本”;我国根据新的变化和要求进行立法,有望成为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3.0版本”,起到示范作用。

    薛虹认为,从国际视角来看,草案主要有三方面特点:全面吸收借鉴了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并体现了中国立法的“原创智慧”;在草案中,中方明确了愿意参与构建相关国际法律的态度;目前看,中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是世界此领域首部综合性立法,对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立法将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草案概要英文版公布后在一些国家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专家看过后表示,现在要学习的不再是20年前的联合国示范法,而是要学习中国的做法。”在薛虹看来,这部法律也是中国对于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要贡献。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