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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11月7日 14:25: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71件,其中,27件要求制定法律或者作出法律问题的决定16项,41件要求修改法律15项,3件要求开展执法检查3项。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是尊重代表职权、发挥代表作用的具体体现,为此,内务司法委员会专门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办理责任,努力提高办理实效。一是结合我委立法和监督工作,就议案提出的有关项目开展专题调研;二是函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11个单位提出议案办理意见,并专门召开座谈会研究办理方案;三是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有关座谈会、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四是利用多种方式听取代表意见,加强与领衔代表沟通办理方案。2016年9月28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17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逐件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1件议案提出的1项监督工作,拟于年内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正在实施,执法检查报告拟于2016年12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

  二、28件议案提出的9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与立法规划项目统筹研究

  2.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4件。

  3.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5件。

  上述2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由我委牵头修改。我委正根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抓紧工作,争取201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关于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3件。

  5.关于修改法官法的议案1件。

  6.关于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5件。

  上述3项立法,已经分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由我委负责联系。我委积极参与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议案2件。

  8.关于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的议案3件。

  9.关于加强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立法的议案3件。

  10.关于设立海事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院的议案2件。

  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我委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将统筹研究代表提出的议案。

  三、11件议案提出的6项立法和1件议案提出的1项监督工作,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

  11.关于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的议案1件。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中央政法委正抓紧起草法律草案,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2.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5件。

  13.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2件。

  14.关于修改律师法的议案1件。

  15.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1件。

  16.关于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议案1件。

  上述5部法律在实施中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抓紧研究修改,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7.关于开展律师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为深入了解律师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适应律师业发展的需要,建议适时将律师法执法检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四、17件议案提出的12项立法,建议有关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施行后再研究制定或者修改法律

  18.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法的议案3件。

  19.关于制定社会组织法的议案1件。

  20.关于制定殡葬法的议案1件。

  21.关于修改收养法的议案3件。

  上述4项立法,正在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待有关规定颁布并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或者修改法律。

  22.关于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议案2件。

  23.关于制定少年司法法的议案1件。

  24.关于就交通电子监控单独立法的议案1件。

  25.关于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法的议案1件。

  26.关于制定安置帮教法的议案1件。

  27.关于加强司法鉴定立法的议案1件。

  28.关于修改公务员法的议案1件。

  29.关于修改公证法的议案1件。

  上述8项立法,代表提出的意见,主要属于相关法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细化规则,改进工作。建议根据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再研究制定或者修改法律。

  五、6件议案提出的3项立法,建议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再研究修改法律

  30.关于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4件。

  31.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1件。

  32.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1件。

  上述3项立法,代表提出的意见在修改相应法律时已有体现,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关方面颁布了一系列配套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切实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六、1件议案提出的1项监督工作,建议加强跟踪监督,再研究列入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33.关于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建议加强跟踪监督,督促有关方面按照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

    此外,有6件议案不再办理。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2016年11月2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

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71件,其中,27件要求制定法律或者作出法律问题的决定16项,41件要求修改法律15项,3件要求开展执法检查3项。2016年9月28日,我委召开第17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逐件审议,审议意见如下。

  一、1件议案提出的1项监督工作,拟于年内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姜建等31名代表提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193号)。议案提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法制宣传不普及,投入不足,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农村运力不足,城区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客车超员超载现象比较严重等问题,建议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重点关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农机驾驶员教育、农机车辆入籍检验、安全管理,无牌无证车辆、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整治,城区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等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对北京、浙江、江西、湖北、宁夏、青海、山东、四川的执法检查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其余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自查工作已经完成,目前正与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协商改进措施,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拟于2016年12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

  二、28件议案提出的9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与立法规划项目统筹研究

  2.孙宪忠、朱列玉、李亚兰等98名代表及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4件(第5,35,254,407号)。

  3.贾春梅、姜健、朱列玉、李亚兰等128名代表及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5件(第6,106,201,255,413号)。

  议案提出,两院组织法关于组织体系、机构设置、职权行使和人员配置的相关规定与当前司法改革的整体部署以及“两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建议尽快修改。

  上述2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由我委牵头修改。我委正根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抓紧工作,争取201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黄惠玲、白红战、谢小军等98名代表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3件(第37、182、380号)。议案提出,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建议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明确执法主体资格和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确立经费保障机制和监管程序,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模式纳入工作体系。

  5.李泽林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法官法的议案1件(第174号)。议案提出,新形势下法官法的一些规定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建议修改。建立完善合理的法官管理制度,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促进、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一步明确法官和法院其他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官遴选、任命、奖惩、责任豁免和职业保障等内容。

  6.刘卫国、沈仁康、袁红梅、傅企平、陈奕威等151名代表提出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5件(第11、57、107、145、252号)。议案提出,现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部分规定已经明显滞后,存在居委会自治功能弱化、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多元主体参与共治有待激发、换届过于频繁等问题。建议对法律进行修改,明确社区居委会的概念和职能定位;明确社区居委会的治理结构,理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关系,以及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驻区单位的相互关系;明确治理主体和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和治理方式;明确社区工作人员的来源、薪酬标准、社会保障;将居委会任期由三年延长至五年,等等。

  上述3项立法,已经分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由我委负责联系。我委积极参与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宋文新、薛江武等61名代表提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议案2件(第194、333号)。议案提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缺少专门法律规定,影响人民监督员开展案件监督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就人民监督员的职责、选任方式、监督范围和程序、监督效力和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

  8.徐安、陈旭、王明雯等99名代表提出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的议案3件(第97、257、448号)。议案提出,现行法律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不足,监督力度不够,监督职能尚未充分有效地发挥。建议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

  9.陈云龙、杨克勤、徐安等103名代表提出加强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立法的议案3件(第177、190、273号)。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或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和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权力。

  10.邓辉、贾春梅等60名代表提出设立海事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院的议案2件(第274、308号)。议案提出,为保证与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对应设置,弥补对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律监督空白,适应检察监督专业化的需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设立海事检察院和知识产权检察院。

  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中的重要内容。我委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将统筹研究代表提出的议案。

  三、11件议案提出的6项立法和1件议案提出的1项监督工作,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

  11.徐显明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的议案1件(第224号)。议案提出,从理论和实践看,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主体;明确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和发现预警机制;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解决治安突出问题;加强对综合治理的人力物力保障;对违反本法者予以问责。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中央政法委正抓紧起草法律草案,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2.周洪宇、李朝鲜、陶群南、范海涛、贾春梅等150名代表提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5件。(第65、172、175、317、456号)。议案提出,加大对开车打(用)手机、“毒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行为的处罚力度;重新界定非机动车范围,规范低速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减轻机动车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完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关规定,将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

  13.章联生、郑孝和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2件(第98、328号)。议案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和违法行为认定等方面需要完善,建议修改。在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中增设社会服务令,取消有关收缴违法行为工具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增加规定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将破坏村(居)党支部(党委)选举、违法张贴或喷涂广告、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违反规定挖掘文物等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将证据不足纳入不予处罚的情形;将鉴定、逃跑、调解等不计入办案期限等。

  14.王法亮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律师法的议案1件(第399号)。议案提出,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建立激励律师人才跨行业、跨区域流动机制,建议修改律师法。建立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保障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建立律师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等。

  15.贾春梅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309号)。议案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了监护权撤销制度,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权撤销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监护权撤销的提起主体和具体情形,明确监护权撤销与转移的具体程序,确立监护权恢复制度和监护监督制度,强化法院在监护权撤销之诉中的作用,明确相关部门在监护权撤销中的职责。

  16.李红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议案1件(第173号)。议案提出,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迫切需要。建议修改,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实施机构和工作机制,增加毒品预防教育等内容,对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予以规定,加强专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完善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与矫治措施体系,增加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内容,做好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等。

  上述5部法律在实施中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抓紧研究修改,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国务院妇儿工委等单位已经着手修改法律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7.刘玲等34名代表提出开展律师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133号)。议案提出,律师法自三次修正后施行至今已三年有余,司法实践中侵犯律师诉讼权利的情形仍屡见不鲜。律师执业中面临很多困难,如重大贿赂案件侦查阶段无法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因条件限制无法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律师调查取证权依旧形同虚设,庭审中律师的发问、辩论等权利的行使不尽如人意等。建议对律师法开展执法检查,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为深入了解律师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适应律师业发展的需要,建议适时将律师法执法检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四、17件议案提出的12项立法,建议有关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施行后再研究制定或者修改法律

  18.杨伟程、阎建国、高莉等92名代表提出制定儿童福利法的议案3件。(第199、277、307号)。议案提出,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近些年,拐卖儿童、虐童、孤儿惨死等儿童受侵害惨剧不断发生,我国儿童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缺乏对保障对象、实施主体、资金来源、保障方法和保障水平的系统规范。建议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建立和完善系统的儿童保护和福利体系。

  19.郑功成等33名代表提出制定社会组织法的议案1件(第398号)。议案提出,与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相比,相关立法滞后,社会组织实践中许多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法律规范才能解决,而法律规范的缺乏,构成了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建议制定社会组织法,对社会组织设立、社会组织治理、社会组织变更与终止、社会组织财产管理与使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20.许希等33名代表提出制定殡葬法的议案1件(第271号)。议案提出,殡葬服务市场管理处于放任状态之中,致使殡葬服务市场处于一种失灵的状态,严重损害了殡葬消费者和殡葬经营者的利益,建议制定殡葬管理法,明确殡葬管理方针,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建立与殡葬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机制等。

  21.王战营、王继超、赖明勇等91名代表提出修改收养法的议案3件(第22号、46号、361号)。议案提出,收养法许多条文过于原则,规定的收养条件过高,收养程序不完善,对收养关系成立后的日常监督缺失,对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缺少制约,致使民间非正规渠道收养儿童、甚至拐卖儿童犯罪现象屡禁不止,不利于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特别是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权益。建议调整收养门槛,扩大被收养人范围,加强收养动态监管,完善收养后监督机制,增加跟踪回访规定,设立收养观察期,赋予满足条件的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权,明确打拐解救儿童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等。

  上述4项立法,国务院已将制定社会组织法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同时,民政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儿童福利条例,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应规定。建议民政部抓紧工作,待上述规定颁布并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或者修改法律。

  22.高阿莉、费聿玲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议案2件(第339、396号)。议案提出,校园是青少年学习与活动的主要场所,校园安全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事关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因管理不当引发的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危及学生人身安全;同时,部分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处理也给学校带来困扰,“校闹”现象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建议制定校园安全法,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行为,明确各方责任,切实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科学有序发展。

  教育部表示,为加强校园安全建设,该部正在牵头起草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同时,也在积极开展学校安全条例起草的前期调研工作。

  我委认为,校园安全事关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有必要加强相关领域的制度规范。建议教育部抓紧健全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

  23.费聿玲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少年司法法的议案1件(第436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成人化、暴力化、组织化等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控制系统尚在发育中,发生罪错后若干预不当,易形成反社会人格。因此,应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干预,绝不可简单适用成人刑法惩罚。建议制定少年司法法,建立少年司法专门机构;完善专门程序,明确标准和职责,规范少年司法办案行为;健全社会支撑体系,最大限度实现少年司法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制定少年司法法,建立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审理程序及实体法律制度,建立自成体系的少年司法机构和完善的社会支撑体系。公安部认为,目前在各级公安机关普遍设置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

  我委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有专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均出台了配套司法解释和工作规则。建议待这些配套规定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专门法律。

  24.李朝鲜等30名代表提出就交通电子监控单独立法的议案1件(第171号)。议案提出,电子监控执法属于非现场执法,不能完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该就交通电子监控单独立法,同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子监控执法管理的具体范围。

    公安部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为交通电子监控执法提供了执法依据,并据此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配套规定,以规范交通电子监控行为。

  我委认为,可以在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统筹研究进一步完善交通电子监控相关规定。目前应认真执行好已经出台的相关配套规定,严格、规范执法。

  25.孙菁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202号)。议案提出,招录警务辅助人员已成为有效缓解基层警力不足的重要途径,警务辅助人员所涉岗位也越来越宽泛。建议通过立法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公安部表示,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公安部将会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进一步明确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警务辅助人员立法问题研究。

  我委认为,上述规范性文件为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待上述意见和配套规定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专门法律。

  26.刘玲等32名代表提出制定安置帮教法的议案1件(第188号)。议案提出,目前安置帮教工作没有专门、系统的法律法规,监狱法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安置帮教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建议制订安置帮教法,对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领导组织机构、经费保障、安置帮教措施、工作内容及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部表示,监狱法为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提供了主要依据。同时,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引导和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更好融入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将进一步做好调研论证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安置帮教相关立法工作。

  我委建议司法部继续落实好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制定专门法律。

  27.李红等30名代表提出加强司法鉴定立法的议案1件(第310号)。议案提出,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存在较多矛盾和问题,如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尚未统一、司法鉴定行政许可条件宽泛、司法鉴定部门协作机制不畅,依照现行的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难以解决。建议制定司法鉴定法,为全国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表示,根据上述决定,该部已经制定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配套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委建议,有关方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统筹做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继续完善有关配套规定,待上述决定和配套规定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法律。

  28.孙兆奇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公务员法的议案1件(第337号)。议案提出,公务员法中没有关于公务员因公负伤或死亡时,用何种经费去补偿的规定,公务员因病致贫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导致公务员队伍出现不稳定现象。建议修改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对公务员因公负伤的救治,治病和抚恤的经费的来源与标准等加以规定,同时,配套修改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将公务员列为工伤保险的主体之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国家机关工伤保障情况专题调研,根据调研情况,有针对性地拟订工作方案,拟通过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以解决公务员因工(公)伤残或死亡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目前,全国已有一半省份将公务员整体纳入工伤保险制度。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该部随即研究起草了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并实行了公务员工伤补助政策。下一步,将推动尽早出台公务员工伤保险政策,同时,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好保障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各类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

  我委认为,目前有关政策已经基本解决了公务员工伤和疾病保障问题。建议待有关政策规定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修改法律。

  29.刘玲等34名代表提出修改公证法的议案1件(第136号)。议案提出,修改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区分实际情形规定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范围,明确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充他人办理公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公证机构在审查、核实中存在过失,给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司法部表示,最高人民法院2014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经明确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和方式,合理确定了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

  我委建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继续落实好上述规定,并根据司法实践需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规定,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研究修改法律。

  五、6件议案提出的3项立法,建议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再研究修改法律

  30.李再勇、章联生、陈奕威、宗国英等122名代表提出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4件(第39、108、253、267号)。议案提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些规定不适应新形势需要,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建议明确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将村委会任期改为五年;规范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职责、权利等;明确村委会候选人条件;增加关于村委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工作的规定;强化破坏选举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待遇方面的规定,等等。

  民政部表示,代表提出的意见,有的于2010年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已经慎重研究;有的已经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有的属于法律实施中的具体工作问题,可以通过制定指导性政策的方式来解决,目前可以暂不考虑修改法律。

  我委赞同民政部意见。建议民政部对代表集中反映的问题,在实践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法律更好实施。

  31.徐淙祥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1件(第23号)。议案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需要修改完善。建议增加规定尊重老人、帮助老人、爱护老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对子女虐待父母的行为加重处罚,对在国家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技人员,60周岁后应参照在编国家科技人员相应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费等内容。

  民政部表示,代表提出的意见,大部分在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已有体现。其中,有关虐待罪、遗弃罪等刑罚建议,在刑法中作了相应规定,目前可以暂不考虑修改法律。

  我委赞同民政部意见。2012年修订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实践需要,极大丰富和充实了有关内容,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下一步,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法律宣传和实施工作,及时跟踪解决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32.周洪宇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1件(第55号)。议案提出,残疾人保障法对于免费乘车的残疾人群体规定范围较小,不能覆盖大多数有需要的残疾人。建议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使免费范围扩大至所有残疾人群体,同时要对运营市内公共交通企业实行相同补贴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为残疾人乘车提供便利。

  民政部和中国残联认为,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残疾人乘车优惠,既要体现全国层面的统一要求,又要给各地因地制宜的空间。民政部、中国残联将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好法律有关规定。

  我委认为,代表提出的意见,反映了一些地方在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进一步完善配套规定,努力推动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更好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六、1件议案提出的1项监督工作,建议加强跟踪监督,再研究列入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33.高广生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393号)。议案提出,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些规定没有得到落实,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议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推动解决未成年人监护和儿童福利等方面的问题。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建议加强跟踪监督,督促有关方面按照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

责任编辑: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