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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6年9月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10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9日下午对国防交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31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国防交通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精神,将国防交通作为中央事权,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国防交通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对此,我们征求了财政部的意见,财政部提出,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正在推进,国防交通领域财政事权尚待进一步明确,建议对此原则规定“国防交通经费列入政府预算”。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防交通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政府预算。”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国防交通建设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国防交通观念。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教育纳入全民国防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防交通宣传活动,普及国防交通知识,增强公民的国防交通观念。”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设有交通相关专业的院校将国防交通知识纳入现有课程或者单独开设国防交通相关课程。”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国防交通知识的重要性,应当进一步明确要求设有交通相关专业的院校将国防交通知识纳入课程。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设有交通相关专业的院校应当将国防交通知识纳入相关专业课程或者单独开设国防交通相关课程。”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其他交通工程设施,应当依法贯彻国防要求,在建设中采用增强其国防功能的工程技术措施,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是交通领域贯彻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体现,建议将本条规定移至第二十条,对本章起到统领作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移至第二十条作为第二款。

    需要汇报的是,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加强国防交通工作及法律通过后的贯彻实施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考虑到目前国防军队体制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为给下一步改革留有空间,本法有的规定较为原则一些,建议法律通过后,有关部门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制定修改配套法规,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切实加强国防交通建设,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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