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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的说明

——2016年4月2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部长 赵克石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10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作说明。

    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后第一部国防立法,对于规范国防交通活动、提升战略投送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1995年颁布的《国防交通条例》,对于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迅猛发展,以及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工作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军地之间仅靠沟通协调,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形不成持续的工作合力,需要依法规范和统筹。三是为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要求,亟待提高战略投送能力,加强这方面的力量和制度建设尚无法律依据。四是平战转换机制不够完善,不利于将国防交通潜力迅速转化为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保障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军民融合、推进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提高后勤综合保障能力等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坚持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解决国防交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总后勤部等11个部门联合起草了草案送审稿,于2013年4月28日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多次征求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国外国防交通制度作了研究,赴有关地方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于2014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等部门,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4月1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立法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法规建设的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战略思想,草案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贯彻军民融合思想,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满足军事斗争准备和支援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积极面向和适应市场,建立利益引导机制,使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更好地兼容、共生、双赢。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着力解决战略投送能力薄弱等问题,并将《国防交通条例》实施以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上升为法律。四是处理好与国防动员法等法律的关系,本法主要规范国防交通建设,其他法律已有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

    二、草案主要内容

    (一)推进军民融合,完善统筹机制。

    一是规定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明确管理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明确国防交通规划的范围和编制要求,加强规划的引领作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级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规划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征求地方意见;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以规划为依据。

    三是规定公民和组织从事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的建设和使用,以及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方面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四是规定国防交通要服务经济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在满足国防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活动提供便利;进行抢险救灾,可以调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

    (二)建立市场导向的利益引导机制。

    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以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二是通过协商方式确定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民用运载工具。

    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由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

    对需要通过加改装来满足国防运输特定需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确定其类别和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了解新建和现有民用运载工具情况的基础上,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提出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需求,并会同财政、交通等部门与公民和组织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

    三是规定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

    (三)规范国防交通各领域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国防运输制度。重点有两个:1.加强战略投送力量建设。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建战略投送支援力量,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运输提供有效支持。2.明确费用支付标准。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

    二是完善平战转换机制。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

    三是在《国防交通条例》基础上,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领域的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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