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6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称“外资三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授权决定规定,上述改革措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该授权即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经有关方面评估,两年多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的有关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为此,需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对“外资三法”作出修改,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同时,按照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也涉及此次修改的内容,建议一并作出修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次修改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的专题修改,不涉及其他事项。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发展,“外资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还有一些重大问题需要研究修改。目前,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工作,届时将对此次专题修改以外的内容通盘考虑。
为了按时完成专题修改,商务部在总结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并向国务院上报了“外资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修正案(送审稿)。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等36个部门和12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对送审稿作了认真修改,形成了“外资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要求,内容与授权决定的规定保持一致,拟在4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