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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9月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10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9日下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改革任务,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是必要的。决定草案基本可行,赞成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31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总体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授权决定名称中一般都明确了被授权机关,决定草案的名称中应当明确被授权机关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决定草案的名称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二、决定草案对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提出了工作要求。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应当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司法公正;同时,还应当完善诉讼权利告知程序,强化监督制约,防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建议在决定草案中补充相关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决定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

    三、决定草案规定,已开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纳入该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速裁程序等相关诉讼程序。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于2016年8月份到期,建议在决定草案中进一步说清楚并处理好两个授权决定之间的关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述地区开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按照新的试点办法继续试行。”并将这一内容单独作为一段作出规定。

    四、决定草案规定,试点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决定草案中对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决定,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定试点办法,对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作出具体规定”。

    需要汇报的是,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如进一步明确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规范从宽处理的种类和具体幅度、建立被告人反悔的程序转换机制、防止口供中心主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听取被害人意见、慎用撤销案件等。法律委员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试点办法时,注意研究采纳这些意见,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提出了一些工作建议。法律委员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试点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做好宣传和解读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若干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马冬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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