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滚动

常委会分组审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中期报告

呼吁适时制定人民陪审员法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6年7月2日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通过陪审员制度改革,使得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得以落实,有助于强化诉讼对抗,杜绝人情案、关系案,推进司法民主。报告在充分肯定了试点的成绩和取得的经验的同时,没有回避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难度,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值得肯定。

    针对报告中提及的认识不到位、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仍有20%的试点法院没有实行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单独财政预算——改革中的这一问题,引起了委员的注意。

    “陪审员制度已经实行几十年了,但经费问题始终没有彻底解决。从目前的试点情况看,还有20%的法院没有把陪审员经费作为财政单独预算,很多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保障费用也很难落实到位。”何晔晖委员认为,必须落实好陪审员的履职保障特别是经费保障。

    “现在这项改革力度还存在很多困难,与保障不力有很大关系。建议各级人大对法院推进的改革给予支持、监督,人民政府要给予经费的保障和工作配合。”苏泽林委员直言,要给予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充足的保障。

    报告指出,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遇到个人信息泄露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时,缺乏相应的救济保障措施。对此,委员认为必须大力解决这一问题,来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

    “我非常支持推动以及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的保障制度,这是很必要的。我也支持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时应该有最低的补助标准、误工补贴、交通补贴。我们不能让这些人完全自费,虽然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是志愿者,愿意为大家服务,但是也不应该承受太多的损失。”范徐丽泰委员说。

    改进陪审员培训工作

    “改进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根据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变化和新的履职要求,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诉讼程序、庭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充分利用案例教学、现场观摩、专题报告等形式,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报告指出。

    何晔晖认为,这次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提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扩大陪审员的范围,增加到法官员额的五倍,陪审员参审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陪审员的条件降低了准入门槛。随着条件较宽和准入门槛降低,陪审员专业性不强、很难适应参审的要求等问题也会出现,需要加大培训力度来解决。

    “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最根本的是要培养他们依法的意识,法律是参加陪审工作的唯一准绳,应避免以个人好恶、感知、情绪决定陪审意见。各级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学习、了解相关法律、司法程序等提供服务。”董中原委员认为,通过改进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权利、履职能力和履职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要制度化,选人机制很好,培训工作跟不上也不行,所以必须要建立经常化的培训机制,通过培训来提高能力和水平。”王其江委员建议。

    陈秀榕委员指出,人民陪审员参审有严格的履职要求,具有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要熟知诉讼程序、庭审技能等内容。要切实加强培训工作,全面提升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能力,将履职能力培训作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议制定人民陪审员法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10个省(区、市)选择50个法院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

    “去年审议授权决定时就讲过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从未来的发展方向来说,特别是扩大和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有很多具体案件以外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建议考虑制定人民陪审员法。”沈春耀委员建议,根据这两年来的试点情况,考虑制定人民陪审员法,这样可以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确立和加强起来,有助于加强这项制度的实施。

    王其江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着手人民陪审员的立法工作。

    “在宪法中确立人民陪审制度,赋予其保障充分发挥重要功能价值的宪法地位。同时,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宪法规定加以具体落实,适时制定人民陪审员法。”陈竺副委员长建议。(蒲晓磊)

责任编辑: 余晨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