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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黎明:建议加快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的制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7月2日

    中国人大网讯 7月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审议时建议加快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的制定。

    杜黎明委员说, 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一个重要的载体,其作用是多方面的。比如对保护珍稀特有物种、保护典型生态系统、保护珍贵自然遗迹等方面作用独特。但是,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当中,生态环境保护压力非常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面临着许多挑战,应该引起高度关注。对此,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建议加快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的制定。我国的许多自然保护区是在上世纪90年代因实施抢救性保护而划定的,迄今为止,自然保护区相关法治建设没有能跟上。就法律制度而言,因目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法律位阶比较低,主要依附于相关的行业法律,比如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主要依附于森林法,水生生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依附于农业法等。保护区的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不一致,比如依附于森林的自然保护区就是林业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这和自然保护区的执法主体是有差异的。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的不一致,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有管理职责而无执法权,所以常常是借林业和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去作出处罚。所以,建议尽快制定自然保护区法,明确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的主体责任。

    第二,尽快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中国的自然保护区包括了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草原、海洋、自然遗迹、古生物遗迹等九大类型。目前的管理体制不太顺,前五类由林业部门主管,草原类归属于农业部,海洋类属于国家海洋局,而自然遗迹和古生物遗迹归属地矿部门,由环保部进行综合管理。从现行的管理体制来看,不适应性显得非常突出。我国的地域辽阔,不同的区域气候条件差异比较大,目前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尚未建立差异性的管理制度。另外,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有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等等,对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现行的管理制度也没有体现管理事权、管理层级的差异。因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分类管理指导意见,出台环境准入的负面清单。

    第三,尽快制定激励和补偿政策并形成机制。我们现在不少的自然保护区的历史遗留问题至今尚未解决,原住居民尚未完全迁出,资源开发和自然保护的矛盾依然存在,导致近年来地方政府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诉求就比较多,这个现象应该引起重视。建议加快研究完善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管理办法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的补偿机制,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保护区内核心区和缓冲区向保护区、实验区和保护区外进行移民。同时要加大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和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财政补贴,以解决各地在监管当中遇到的问题。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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