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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新: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和实践不断变革的关系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7月1日

    

    6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在分组会上发言。中国人大网 冯涛 摄

    中国人大网讯 6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审议时指出,民法总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要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和实践不断变革的关系。我们正在一个快速变革的时代,有一些与民法总则密切相关的基本制度,例如户籍制度、商事登记制度、事业单位的分类管理等,都还在深化改革。在这个时点这部法怎么起草,怎么兼顾到为改革留有余地,同时制定的条文又要经得起推敲,尽量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怎么处理好这个关系值得研究。

    方新委员认为还要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总和分的关系,总编和分编的关系。如何保证总编和分编有机衔接,相互统一,需要处理好。二是制定民法典与现有的其他法律的关系,因为这一部法典不可能把所有的法律都包括,它和其他的法律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怎么保证它们的合理布局,协调统一,也是需要关注的。

    方新委员进一步指出,制定这部法典确实很难,有些问题需要更深入、严谨的研究。例如,这两天网上讨论这部法的亮点,第一个就是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现在指的胎儿是指怀孕的胎儿,如果生下来存活的,他就有权利。但是现在技术这么发展,胎儿有这个权利,那么胚胎有没有相应的权利?在技术快速发展过程中,对这些问题应认真研究,特别是涉及到财产权利、遗产继承等等,就会有很多新的问题和现象出现,需要研究。再就是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从十周岁下降到六周岁。我认为现在的说明不足以服人。国外的法律对人的行为能力有两分法、有三分法。多数国家是两分法,即有行为能力和没有行为能力,比如法国、日本还有一些国家是两分法,在这类分法中,无论六周岁、十周岁都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也有三分法的,像我们这样分,德国也是三分法,其中最低年龄是德国定的七岁。现在要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为什么要降?我不是说不能降,但认为缺乏研究支撑。原来定在十周岁,最重要的是上了小学四年级,相当于原来的初小毕业,孩子受到了比较系统完整的初小教育,具有基本的是非观念、善恶观念和守法意识。现在六周岁孩子比10年前、20年前、30年前的同龄孩子认知能力强了,身体健康了,但是是非观念是不是强了?不敢说。说明中说降到六周岁是要和义务教育法相衔接,易于掌握。但是现在很多地方在讨论要把义务教育从九年延长到十二年,且更多的倾向是往下延而不是往上延,即不是延到高中阶段,而是延到幼儿教育阶段,如果以后义务教育从三岁开始,那是不是还要降低年龄?我认为关键是要深入研究,拿出比较充分的能说服人的证据。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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