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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中卿:民法和商法合一等四个问题需要继续研究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7月1日

    中国人大网讯 6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审议时说, 编纂民法典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的最主要任务。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在现有七个部门法律的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意义十分重大。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繁重。法工委及有关部门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能够拿出民法总则这一编,很不容易。提请这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基本保留民法通则的框架,同时又吸收了这些年来民事、商事立法的基本内容,框架有所完善,内容不断细化,应该说有了很好的基础。

    尹中卿委员指出,要进一步修改好民法总则草案,至少还有4个问题需要继续研究。

    第一,民法和商法合一。在制定民法通则之初,就存在着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开的争论,当时很多搞经济法的学者主张民法与商法分开,商法内容在经济法里规定。后来在划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七个部门的时候,就把民法和商法放到了一起,因为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和企业之间纵向关系的。迄今为止,我们已经制定了民法商法30多件,给这次会议准备的《民商事法律选编》只列出了13件法律,很多商事法律没有放进来,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有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拍卖法、海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外资三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等,现在虽然提出要民商合一,但这次的民法总则草案并没有真正贯彻民商合一,把很多商法排除在外。编纂民法典如果不把商法很多内容放进来,提取公约数,今后是不是还要编纂商法典呢?为了节省立法成本,我赞成采取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编撰一部统一的民商法典,也可以叫民法典,但要把商法内容真正放进来。

    第二,民事主体。原来民法通则在当时对民事主体的分类,除了当时提的公民(自然人),把法人分类为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还有联营。草案把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另外再加上非法人组织,很多组织难以涵盖进来。刚才很多同志都讲到,法人制度恐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还有一个缺陷,就是在自然人的出生以及死亡包括宣告失踪都有规定,甚至还规定了胎儿的权利,但是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格取得和丧失却没有规定。现在有一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法,但是没有包括所有企业的破产法,对于自然人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的破产也没有进行规定。对于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有规定,但是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包括商事登记、企业破产、公民破产、法人组织终止,现在没有规定,这是一个缺陷。

    第三,民事权利。原来的民法通则分四节规定了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这次的民法总则草案把民事权利进行了罗列,但过于简单。建议分节明确民事权利的基本内容,对人格权身份权进行单独规定,并放在财产权之前。同时对知识产权作出特别规定。

    第四,民事诉讼。这次提交的草案与原来的通则相比把代理单独列为一章,又增加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和“期间的计算”两章。在民事诉讼中,第九、十章和第十一章第1条的内容是相似的,建议把这三章变为“民事诉讼”一章,使逻辑更清晰。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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