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晔晖:监护权的确定应更好地兼顾当前我国的国情
中国人大网讯 6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晔晖审议时建议对监护权的确定能够更好地兼顾当前我国的国情。
何晔晖委员指出,现在的监护权和监护人的确定,基本上是以血缘关系或亲属关系为主确定的,但从我们国家目前的家庭情况看,独生子女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很多人没有兄弟和姐妹。所以,对于亲属之外的监护人怎么设置显得格外重要。草案第二章第二节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或指定。我认为居委会和村委会条件有限,目前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很难承担起这项工作。建议取消由村委会、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规定,明确由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承担这项工作。
何晔晖委员进一步指出,第29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建议对“有关当事人”做出明确的界定。“有关当事人”指的究竟是哪一部分人?是亲属,还是他所在的单位、学校,还是居委会、村委会?
责任编辑: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