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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盛霖:从规划编制上明确军队与地方相关运输部门的融合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4月29日

中国人大网讯 2016年4月28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国防交通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盛霖审议时建议,为了体现军民融合,在规划编制上要明确军队和地方相关运输部门的相互融合。

李盛霖委员认为,国防交通是国民经济和国防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着眼于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国防交通建设,增强国防交通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现在制定国防交通法很有必要。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的总体思路、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体现了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考虑了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认真总结了多年国防交通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一些突出问题,赞同这个草案。

他就三方面问题提出建议:

第一,关于机构设置问题。机构问题在第4条中明确为两块,一块是政府系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国防交通工作;另一块是军队系统,也是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国防交通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作为协调军队和地方两大体系的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该是一个有责有权的、强有力的实体机构,这样才能真正把涉及到部队和地方的国防交通的有关问题协调好。

第二,关于国防交通规划问题。交通军民融合是一个重要领域。民用交通设施在战时基本都是国防交通设施,而平时很多国防交通设施也可能民用。军民融合首先应该体现在国防交通规划编制。对此草案在很多方面都有明确。比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防交通建设要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国防交通规划包括国防工作设施规划、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国防交通科研规划、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划。为了体现军民融合,在规划编制上都要明确军队和地方有关运输部门的相互融合,应该体现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衔接。对此,草案对三个方面规划的编制都明确由国防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政府交通运输部门编制,但对交通物质储备规划仅提到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编制。这个规划上也应明确会同政府交通运输部门编制。

第三,关于资金问题。国防交通需要的资金包括经费、工程费用、其他费用等。经费明确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现在的问题是事权的划分并不明确,国防交通事权的划分也不是很明确的。实施中可能有难度,应该明确事权划分的原则。工程建设费用,明确有国防要求的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增加的费用,草案明确由国家承担。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什么部门承担,这样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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