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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立法要与反腐实践相结合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6年3月5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3月4日11时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是要在反腐败的治本之道上积极发挥作用,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反腐剑锋所指,无论是“老虎”还是“苍蝇”都无处遁形。与此同时,党风廉政建设也越抓越严,作风大为好转,全方位压缩了腐败滋生空间,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交口称赞。

  关于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呼声多年前就有了,随着反腐工作深入人心,依法反腐逐渐成为共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在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过程中,立法机关无疑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鉴于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大意义,应该将其视为一项系统工程,从多个方面予以慎重考虑。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不仅成绩斐然,而且不时有创新之举,打破了以往的很多惯例。比如在处理违纪违规干部时,采用了降级的做法,有的干部从副省级连降七级到科级,被形容为“断崖式降级”;再如,在通报一些问题时,直接点出人名,其间没有任何遮掩和避讳。这些打破常规的做法,不仅极大地强化了反腐工作的震慑力,对于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体制、权力运行机制、反腐制度体系都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是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宝贵资源。

  在反腐工作突飞猛进的同时,腐败也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一些腐败现象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可以预见,在信息技术和金融系统日益发达的大背景下,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将会更加激烈、战线会更长,这就给反腐立法与反腐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也需要二者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践。与实践脱钩的法律很可能流于形式,好的法律必然是从实践中来又能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立法要努力与新的反腐实践相结合,在制定各项法律或修订各项法律的过程中,积极吸收新的反腐实践成果,把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反腐举措进一步制度化、法治化。当越来越多的反腐实践成果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反腐败国家立法自然水到渠成。(杜晓)

责任编辑: 孟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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