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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茂东:不能完全按照西医药的管理模式管理中医药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2月1日 

中国人大网讯 2015年12月27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医药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说,中医药凝聚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智慧,为中华民族繁衍生息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定中医药法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要尊重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不能完全按照西医药的管理模式管理中医药,要保持和发展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在立法进行制度设计时要充分研究,争取更准确些。

任茂东说,中医药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中国人就是靠着它与疾病斗争,几千年来生生不息,中医和西医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医学体系,在思维模式和诊疗疾病上有独特的理论和技术方法,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它首先是一门实践医学,起源于老祖宗数千年来与疾病的斗争,它的典籍几乎都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古往今来,几乎每一位名中医也都是从临床中摸爬滚打中成长起来的,是因为首先能看好病,妙手回春,药到病除,才出名的。其次,中医药是典型的中华传统文化的体现或者说是载体之一。古人通过临床实践经验的总结,与中华传统哲学文化结合提升,形成了一整套的中医药理论体系,是一个完整的闭环。这一属性决定了中医中药的思维方式,就是用现代科学解释不清楚的,未必不是科学,因为它有实实在在的治疗效果,而且用中医药自己的理论都是可以解释的。以前,我们都是这样的印象,几乎各地民间都有当地的中医名医或者有一技之长的老中医,临床治疗效果好,价格低廉,老百姓非常认可,比如北京有名的“双桥老太太罗有名”,很多地方都有的“小夹板治疗骨折骨伤”等等,他们几乎都是祖传或者师带徒的形式学习,没有上过大学,没有学过外语,自己配制药物(特别是外用药)。近些年来,随着这些老人的去世,中医药越来越萎缩,为什么?我觉得,除了年轻人更接受现代生活方式,传统文化普遍受到冲击以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按照我们现在的管理模式,中医药是格格不入的——没有正规学历,通不过相应的资格考试,不能自己配制中药,中医院配制制剂越来越严格,想开诊所难上加难等等。在重重障碍下,你想民间中医药能不萎缩吗?各地中医院数量不少,但对中医药的发展起到了多大作用呢?中医院又有多少姓“中”?我多次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地方的中医院用西医西药非常普遍,长此以往,中医院能发展得好吗?我认为,这其实不能怪中医院,更不能怪从业的中医医生,在每年政府给医院拨款不到百分之十的大环境下,中医院要生存、要发展,中医从业人员要生活,要追求美好生活,而中医服务定价比较低廉,中药价格也相对较低,打一根支架,进口的十万,有人说比贩毒还挣钱。在这种情况下,中医技术不值钱,那只好用西药,多开西药多开西医检查了。在中医院也都在大量使用磁共振等设备,花很多检查费。因此,我认为,制定中医药法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要尊重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不能完全按照西医药的管理模式管理中医药,要保持和发展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在立法进行制度设计时要充分研究,争取更准确些。

任茂东指出,近年来,中医药立法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十分关心的问题,在十届、十一届以及本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有不少代表提出了中医药以及民族医药立法的议案和建议。制定好中医药法,确立中医药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医药卫生方面的法律很多,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等等。之所以在这些法律之外,还要制定中医药法,这就是因为中医药有着几乎完全不同于西医西药的自身发展规律,有着自身特色和独特优势。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医药法草案总体思路上体现了尊重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继承和创新中医药事业、规范中医药管理等立法原则。

任茂东认为,草案整体框架基本合理,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在修改时关注。具体建议:

第一,关于如何发展师承教育和有一技之长人员的资格准入问题。中医医生临床经验更多来源于师长及自身学习领悟的长期积累。从业人员在临床中授业解惑、领悟学习是其区别于现代医学的重要特点。草案有鼓励师承教育的规定,但不够具体,建议对这部分内容作进一步规定。中医讲究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各家有所专长,老师带着徒弟在临床上学、手把手地教,是经过实践一再证明了的有效方法。对于一技之长的中医,要在制度上开口子,承认他们的法律地位,为他们设置合适的、具体的准入方式,不能一棒子打死。如何界定、如何评价行医范围,如何规定规范它需要研究。

第二,关于中药的管理问题。既然叫中医药法,不能回避中药的问题,要按照中医药的特点,对中药的管理作出规定。建议对中药分类管理: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中成药,按照药品管理法管理。中药饮片,俗称中草药,由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管理,放开中药饮片市场,保证质量,建议对此明确规定,实行优质优价。医药不分家是中医药的优势特色之一。中医诊所或中医院院内配置制剂也是中医药的重要特点。建议草案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一是中医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归卫生部门管理。需要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是要允许中医诊所自行配制中药外用药,不再设置许可或者备案障碍。三是对于一些限定在固定中医医院使用,应当实行区别的管理制度,减少审批。四是建议草案对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予以细化,防止把备案变成变相审批。第三,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中医药作为传统文化瑰宝,要扶持、保护,但我们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因为那样是没有生命力的,早晚要进博物馆,要在使用中保护,大家用的多了,它自然就有生命力了,就能发展。中医来自民间,它的生命力也是来自于老百姓的口碑和信任。一是建议草案完全放开中医诊所的限制,只要符合硬件和人员资质等必要条件,谁愿意开诊所,谁就开,不要设置限制,谁能赢得患者的信任,谁就能活下去,没有效果,开不下去就关门。这也符合五中全会供给侧改革的精神。但是要给予中医诊所平等的地位,主要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险的支持,中医药诊疗服务项目多样,成本相对低廉,要加大对中医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保证中医诊所的公平地位。要做到去大医院、中医院看病与去中医诊所看病,报销的程度、便利性完全一样。这样医术好的中医医生会赢得患者的青睐,收入提高,可以缓解大医院的压力,愿意学习中医的人也会多起来,时间久了会形成良性循环,使中医真正活起来。二是应当适当提高中医服务的价格,当然这不是草案规定的范畴了。需要说明的是,促进它的发展,并不是放任不管。建议草案规定加强事后监督,对涉及的中医药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这是一种管理思路的转变,中医中药面对的审批不是少了,是太多了,审批太多是管不出繁荣的,各级卫生部门都有卫生监督的队伍,要通过加强事后监督的形式,加强对中医药行业违法行为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第四,关于中医药的广告问题。根据中国当前医疗广告市场的特殊情况,建议草案规定全面禁止中医医疗机构作广告宣传,包括各种形式的中医医院、中医诊所或者综合性医院的中医专科,做任何形式的广告都不允许,可以考虑像禁止烟草广告一样,禁止中医医疗机构作广告,避免误导患者。最后一点,中药新药的审批问题也应当研究,如何规定规范?是不是一定由小白鼠试验的问题?根据中药特点,是不是一定与西药的标准一样?

中医药法草案上常委会审议后不一定要急着通过,要精雕细刻,集思广益,尽最大努力制定出一部较为管用、有利于中医药发展、更好地服务人体健康的法律。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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